7月後進口飼料登記須委托第三方
來源:華南糧網
時間:2014-01-26

  為了規範進口飼料產品市場,2014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出2014年第2號令:《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7月1日起施行,2004年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3500多字,行業人士認為,新《辦法》補充的內容基本已經在企業中實踐,隻是以前沒有明文提示,執行彈性較大,2號令推出後,流程更加細化,有望提高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後的行政執行力。
  進口須委托中國代理
  新《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境外企業申請進口登記,應當委托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境外企業應當在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之日起6個月內,在中國境內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托銷售代理機構並報農業部備案。
  對此,深圳富瑞祥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孟傑表示,早年大型境外企業可以自己申請進口登記,不一定會找第三方代理機構,新《辦法》實施後,則必須委托第三方。“第三方機構的好處是熟門熟路,速度更快。”
  據了解,包括美國金寶、奧特奇、百奧明等外資企業,他們的產品出口到中國都是選擇和進出口貿易商合作登記,目前報批製度成熟的境外企業絕大多數已采用這種方式。
  強調食品安全和環境影響
  新《辦法》在第十三條中詳細列舉了6類產品,包括“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生產地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飼料添加劑擴大適用範圍的;飼料添加劑含量規格低於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要求的”等,需要農業部試驗評審,其詳細程度遠遠高出老《辦法》。
  新《辦法》第七條還增加了涉及食品、環境安全的內容,要求第十三條涉及的6類產品,申請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該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
  對此,廣州市畜寶動物營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賈豔林認為,目前有提供環境影響報告、殘留報告的產品還不多見,以後相關規定會越來越多。“發達國家關注食品、安全環保問題較早,比如歐盟很早就要求進口飼料有1-3年的殘留試驗。”
  賈豔林認為,《新》辦法明確了需要殘留報告、環境影響報告的6類產品,有助於提高申報效率。“以前不少產品報批時間長,原因多是需要補充報告而耽擱了時間,現在新《辦法》明文規定後,企業報批就快得多了。”
  明確提出產品召回製度
  新《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的銷售機構或者銷售代理機構應當主動召回前款規定的產品,記錄召回情況,並向銷售地飼料管理部門報告。召回的產品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多數受訪者認為,目前不少飼料產品糾紛被現場解決居多,企業召回產品的情況並不多見。“實際上每年農業部都會查出至少兩種不合格的進口產品,甚至吊銷其登記許可證。”孟傑告訴記者,新《辦法》提出的召回製度,有利於公正、客觀解決類似糾紛。
  孟傑表示,早年國內養殖場使用進口飼料產品多追求發達國家名牌產品,近年來一些東南亞、非洲、拉美國家也都開始向中國出口飼料產品,並不是每種進口產品都是優質的,也不都適合國內養殖現狀。“現在進口產品也變得魚龍混雜了,進口登記製度愈來愈嚴一定是趨勢。”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