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機構補貼新法:四類貸款不予補貼
來源:華南糧網
時間:2014-04-02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財政部日前下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機構申請補貼的條件將更加嚴格,同時明確了四類貸款不予補貼。財政部門按其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
  近日,財政部公布了《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2010年頒布的《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與《暫行辦法》相比,新公布的《辦法》在補貼條件及補貼資金來源上,有較大不同。
  《辦法》嚴格了補貼條件,隻有符合三個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才能獲得財政部門按其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的補貼。
  第一個條件是當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
  第二個條件是“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占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高於70%(含)”。這一要求,是《暫時辦法》中沒有涉及的。
  同時,《辦法》修改了對村鎮銀行的存貸比要求。由原來的“年末存貸比高於50%”,改為“年均存貸比高於50%(含)”。
  《辦法》還增加了補貼期限要求。東、中、西部地區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補貼的期限分別為自開業起的三、四、五年。超過此年數後,無論是否曾獲得補貼,都不再享受補貼。
  《辦法》明確對以下幾類貸款不予補貼:一是當年任一時點單戶貸款餘額超過500萬元的貸款。二是注冊地位於縣級(含縣、縣級市、縣級區,不含縣級以上城市的中心區)以下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在注冊地所屬縣級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三是注冊地位於縣級以上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網點在所處縣級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四是西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在其所在鄉(鎮)以外發放的貸款。
  補貼資金來源也有較大變化。由《暫行辦法》規定的中央財政全額負責,改為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照規定的比例分擔。東、中、西部地區的中央地方分擔比例,分別為7:3、8:2、9:1。
  對於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辦法》還增加了罰則。如果虛報材料騙取補貼,金融機構將被取消補貼資格、追回以往年度已撥補貼資金、通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辦法》稱,處罰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三種。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最早於2009年出台。2010年的《暫行辦法》擴大了補貼範圍,由隻針對新興農村金融機構(指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增加了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銀監會統計和認定的西部偏遠地區),由此確定了補貼的兩大類對象。
  據財政部統計 ,2009年至2012年以來,中央財政分別撥付資金4189萬元、2.19億元、10.32億元、23.27億元和41.05億元,累計向3700餘家農村金融機構撥付補貼資金77億餘元。截至2012年末,全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共939家,貸款餘額超23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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