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拉緊食品風險防控鏈條 一級召回24小時內啟動
來源:中國糧食信息網
時間:2015-03-20

  今年的全國“兩會”剛剛落下帷幕,國家食藥監總局就針對食品安全風險出台了專門辦法。
3月15日,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辦法》將於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在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方麵,嚴格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其中一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級召回24小時內啟動
  記者從國家食藥監總局獲悉,為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未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而對於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具體到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上,將施行分級召回製度。其中,一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24小時內啟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召回是食用後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後48小時內啟動,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三級召回是對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後72小時內啟動,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四是對於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在中投顧問食品行業研究員向健軍看來,相比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最大亮點在於重新定義食品召回級別並對召回響應時限和終結時間作了重新界定。“就召回響應時限來說,原來的一級召回在3日內,而新的管理辦法中一級召回響應在24小時內,並規定了召回結束時間。召回時間和響應時間的縮短,以盡可能降低對消費者帶來的負麵影響,同時也明確了生產者的責任。”向健軍表示。
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向健軍認為,就新規而言,召回範圍加大、明確生產者責任、部分行為懲罰也加重,因此會加重生產者的違法成本。召回級別的明確也使消費者有規定可依、權益得到保護。雙重壓力下生產者勢必會基於後果而嚴格生產、保障食品安全。
  據悉,依照新規,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履行上述義務。
  在預警信息發布上,為有效防控風險,2015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並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
而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開展效果評價。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製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下一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組織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向健軍直言,上述提到的“評價體係”構建,發現問題是否及時、召回響應時間、投入力度、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是否最大化地降低損害等都應列入評價體係之中,“嚴格的食品召回辦法是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重要方麵,其作用就在於最大化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對消費者的傷害,對生產者倒逼作用明顯。因此可以從懲罰力度上加以調整,以更大違法成本來倒逼企業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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