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
來源:中國財經報
時間:2015-10-22

  2004年以來,中央出台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有力地穩定了糧食生產價格,促進了農民增收,保護了農民種糧積極性。但該項政策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是地方國有糧食企業有效倉容和收購設備不足影響糧食收購,托市糧順價銷售不暢造成財政負擔過重,市場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中儲糧公司與地方國有糧食企業責權利不明確等。為此,建議從四方麵入手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
  一是從保護農民利益入手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包括改善糧食企業倉容和收購條件,根據各地區糧食常年產量、糧食庫存量等情況,合理布局糧庫建設,在倉容緊張的產區擴建糧庫,加快糧食跨縣集並步伐騰出倉容,對收購任務較重的糧管所要為其解決烘幹機設備和質量檢測設備;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民營糧食企業參與托市糧收購等。
  二是從減輕財政負擔入手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包括合理確定保護價標準,避免價格畸低畸高造成對農民利益保護不夠或者使財政背負巨大壓力;合理確定托市糧庫存規模,防止庫存規模過大造成倉容緊張、增加財政補貼等問題的發生,對托市糧庫存規模超過警戒線的,應加快銷售進度;將托市糧順價銷售政策改為按市價銷售、財政彌補虧損。通過市價銷售既能達到加快托市糧銷售、減少財政虧損的目的,又能起到增加市場新糧供應,抑製市場稻穀價格非正常上漲,降低糧食加工企業成本的效果。
  三是從發揮市場作用入手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利用托市政策調劑市場糧食餘缺,當市場糧源不足時,要及時銷售托市糧,保障市場糧源充足,當市場糧源過多時,則應控製銷售進度和銷售數量;有效調控糧食進口,根據國內糧食生產豐歉情況增加或減少糧食進口,根據耕地休耕計劃增加或減少糧食進口,嚴厲打擊糧食走私行為,確保糧食進口不對國內糧食生產造成過大衝擊。
  四是從明確收購各方責任入手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針對中儲糧公司和地方國有糧食企業在托市糧收購中責權利相分離、收購庫點多和散、缺乏有效監管問題,建議通過實行“統貸分收、分級負責”,明確各方收購責任。具體思路是托市糧收購作為中央委托事項,中央政府作為決策主體,製定收購預案,托市糧糧權依然歸中央所有,中央承擔收購貸款擔保、貼息費用、承擔虧損責任;地方政府作為執行主體,組織實施收購,確保政策執行到位,承擔糧食安全和資金安全責任;收購政策由地方國有糧食企業和所在地中儲糧分支機構分別實施;中央財政委托中儲糧統一辦理收購貸款,並將各地所需收購資金統一轉付給省級財政部門,地方政府及糧食、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對因地方國有糧食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的糧食損失和資金損失,中央財政通過結算方式予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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