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來源:中華糧網
時間:2016-03-02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指出,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的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並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多項條款作了修改。
 《條例》的第十三條,刪去了“期貨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以及合並、分立或者解散,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中刪去了“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的規定刪除。
  另外,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並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修改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並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第十六條第一款“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具備的條件(二)”中的“任職資格”修改為“任職條件”。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資格管理製度。”第五十六條刪去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停止批準分支機構”的規定。第六十七條刪去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二十條”和第二款中的“任職資格”。第六十八條刪去第二款中的“任職資格”。(來源:期貨日報)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