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實施細則
來源:國家糧食局門戶網站
時間:2016-09-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科學、有效地組織糧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統計工作,促進統計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糧食流通統計在服務糧食宏觀調控和指導糧食產業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糧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糧食經濟現象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糧食流通統計的主要內容包括糧食購銷存流通統計、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糧食產業經濟統計、糧食倉儲設施和基礎建設投資統計、糧食行業機構與從業人員統計、糧食科技統計等。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糧食流通相關的經營活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進出口、成品糧油加工,以糧食為生產原料的飼料、養殖、糧油食品及釀造,以及酒精、澱粉等糧食深加工)的企業事業單位,糧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科研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和本細則的要求,如實提供糧食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五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糧食流通統計製度的頂層設計,開發全國統一的糧食流通統計信息係統,指導、督促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對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類涉糧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的情況進行抽查,對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流通統計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第六條  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指導、督促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報送統計報表的義務,加強對統計數據的審核把關,及時發布糧食流通統計信息。加強糧食統計工作體係建設,組織開展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對《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努力實現統計調查科學化、統計基礎規範化、統計技術現代化、統計服務優質化。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七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照《統計法》的規定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要求,落實糧食流通統計職責。地方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糧食統計機構或明確統計工作牽頭單位,明確統計工作分管領導,指定統計負責人,設置適應統計任務需要的專職統計人員,統計調查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類糧食統計調查對象都要設置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電腦、網絡等信息化設備。

  第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統計人員專業隊伍建設,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加強對基層單位和統計調查對象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統計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素養。新任統計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

  第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統計人員和統計負責人的逐級備案製度。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征求本部門、本單位統計負責人的意見,其中具有中級以上統計專業職稱人員的調動,應當征得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計負責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行業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製定和實施本部門的糧食統計調查計劃,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資料;

  (二)組織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貫徹實施,對管轄區域內各類涉糧涉油企業實行統計監督;

  (三)根據《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擬定本部門的統計工作規章製度,管理本部門的糧食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四)組織指導本部門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第十一條  各類糧食企業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糧食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行業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統計資料;

  (二)嚴格執行《統計法》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實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糧食經營台賬(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第三章  統計業務

   

  第十二條  各類糧食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建立糧食統計台賬,如實記錄糧食購進、銷售、加工和儲存等基礎數據。糧食統計台賬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針對調查對象的不同情況,規範統計台賬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第十三條  各類糧食企業應按要求填寫糧食統計報表,並及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糧食企業應保證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和統計報表中各項數據的一致性、準確性、完整性,並對所提供的統計數據和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糧食統計報表實行網絡直報製度,各項統計數據上報前應逐級嚴格審核。月報報出後發現差錯,一般在發現月份調整。年度終了前,要對全年各月數據再進行一次全麵審核,如差錯較大,調整後發生紅字或影響曆史資料對比的,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訂正原月報數據。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留存的各項統計報表,必須由統計人員簽名、統計負責人審核並簽字、單位負責人同意並加蓋填報單位公章。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在向主管部門報送資料的同時,應將基本統計資料報送同級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針對糧食流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變化和新特點,有選擇地開展一些專項調查。專項調查應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

  在統計調查和彙總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方法,對統計資料進行全麵、係統研究,撰寫統計分析報告,揭示糧食經濟活動的內在聯係、矛盾及其變化規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議。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統計資料的積累,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省級糧食統計數據庫。統計資料包括統計數據庫、統計台賬、統計圖表、統計報告、統計出版物及其電子文檔等。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查詢、訂正製度,統計資料由本單位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妥善保存。統計機構調整或統計負責人調動,必須辦理統計資料的交接手續,保證統計資料連續、完整。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統計資料的發布實行集中管理,並嚴格執行《統計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統計資料,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統計資料,應由統計負責人或統計機構核定,報主管領導批準;重要統計資料,應報主要領導批準。

   

第四章  統計紀律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各類糧食企業和統計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規定的各種統計報表的統計範圍、數字口徑、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商品目錄、報送時間。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各類糧食企業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準確填報有關糧食統計數據。統計負責人必須嚴格審核,對本單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提供的報表資料如有疑問,可以通知統計人員複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編造統計數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統計工作中必須保守國家秘密,自覺遵守保密製度。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屬於企業、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涉密統計資料要嚴格按照保密製度的有關規定,通過加密設備安全傳輸或報送。

   

第五章  獎勵和懲處

   

  第二十二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製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80號)等有關規定,對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同時作為糧食安全省長責任製重點考核事項“加強糧情監測預警”的主要參考依據。對在完成規定的糧食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等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統計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開展《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堅持日常監督檢查與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相結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二)是否依據原始經營記錄,建立統計台賬,按照期限規定保留糧食統計台賬;

  (三)是否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設置統計人員;

  (四)統計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其調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有無侵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權的行為;

  (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泄露國家秘密、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企業、私人、家庭單項調查資料的行為;

  (七)是否按規定的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有無改變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和調查時間等問題;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開展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組織實施。實施統計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有權:

  (一)查閱、審核、複製被檢查單位的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經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要求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各類涉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處罰結果應通過政府網站公開發布。

  涉糧企業的違法行為記入企業誠信管理檔案,給予違法企業必要的失信懲戒,包括不得參與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競價銷售、定向銷售,以及糧食應急加工和供應等活動。對嚴重失信企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包括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製補貼性資金支持等。

  第二十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各類糧食企業的領導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人員泄露企業、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確保《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製度》得到有效執行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流通統計製度,並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中央儲備糧油統計製度》並組織實施,並按要求向國家糧食局報送中央儲備糧統計報表。《中央儲備糧油統計製度》須先報經國家糧食局審核,再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第二十九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管理的最低收購價糧、臨時存儲糧等國家政策性糧食,以及其直屬企業輪換經營的商品糧由公司總部統計彙總,向國家糧食局報送。其他中央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三十條  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在儲備糧輪換過程中,購進的用於輪入的新糧,以及輪出的陳糧,均須納入企業商品糧管理,由承貸企業負責統計。

  第三十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製,中儲糧分公司應將中央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存儲糧等中央事權糧食相關統計報表抄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滿足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分析、研判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流通形勢的需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主動為中儲糧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和統計谘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