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實施辦法》解讀
來源:本單位
時間:2022-02-18

  根據國家糧食流通管理相關要求,省發展改革委 省糧食和儲備局對2008年發布實施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糧食局關於實施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規定》(粵發改糧調〔2008〕329號,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實施辦法》(粵發改糧儲〔2022〕75號)(以下簡稱《辦法》),2022年1月21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落實《條例》修訂新要求和適應新形勢的需要。2021年4月15日,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有關條文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相關要求有較大變化,《規定》部分內容已不符合新修訂的《條例》的要求。同時,我省正在推進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工作,對最低和最高庫存量與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之間的關係有必要予以厘清。

  (二)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工作部署的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儲備局《關於認真做好貫徹實施修訂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糧食〔2021〕470號)要求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條例》修訂新要求,加快製定完善《條例》實施配套製度規範。國家糧食和儲備局製定了《條例》實施配套製度規範製定工作方案,明確“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製度”是各省級人民政府需要製定的《條例》配套製度之一,要求各地嚴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快相關配套製度文件的“立改廢”。

  二、修訂內容

  綜合2008年發布實施的《規定》中提出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具體標準經過充分論證和征求意見,且多年來企業均未提出異議,此次修訂不對具體標準作修改。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按照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將執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主體明確為“在廣東省內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按國家統計局標準,指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經營法人單位),刪除對糧食銷售經營者月平均銷售量的要求。

  (二)根據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對新修訂的《條例》相關條文的解釋,明確了相關主體執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特定情況,對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情況進行了相應修改,明確在糧食市場嚴重供過於求、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下跌情況下和在出現《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糧食突發事件時,可分別啟動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

  (三)根據新修訂的《條例》將糧食收購許可製度改為備案製度的要求,刪除了“糧食收購許可證”相關內容。

  (四)考慮保障供應需要,對糧食經營者同時經營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兩種業務以上的,啟動最高庫存量標準時,執行標準從執行各最高庫存量標準中的最低標準修改為最高標準。

  (五)針對一些企業存在承擔政府糧食儲備、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同時需要執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情況,明確了政府糧食儲備、企業社會責任儲備與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關係。為鼓勵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將糧食經營者建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納入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計算範圍。

  (六)刪除了原《規定》中與新修訂的《條例》條文重複的監督檢查方麵內容。根據《條例》相關規定變化,刪除不執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法律責任相關內容。

  (七)明確有效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文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糧食局關於實施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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