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國家糧食局門戶網站
時間: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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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背景是什麼?

答:2004年《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國家糧食局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對糧食收購資格的申請、審核、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發布後未作修改。2016年2月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一是將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審批事項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二是將無證收購的處罰權交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為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求,國家糧食局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

問: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是什麼?

答:修改工作主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修改情況,以及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糧食收購市場主體活力。主要修改有:

一是將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二是規定企業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三是刪除了“原來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須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的要求。

取消了跨地區糧食收購需向收購地糧食和工商部門備案的要求。

五是對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作出規定,即“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三年。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問: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機關有哪些新規定?

答:《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強化了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機關審核行為的約束和監督:

規定“審核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實地核查結果應當由實地核查人員和被核查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蓋章認可。”

增加審核機關違法行為的責任規定,對逾期不作出許可決定等行為按照《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申請者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規範了糧食收購資格監督檢查工作,增加了“按照雙隨機原則加強對轄區內糧食收購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納入糧食收購者信用記錄”“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填寫《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日誌》”“將企業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公示”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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