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解讀
來源:本單位
時間: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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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是全國最大的糧食主銷區,糧食消費總人口超過1億,近年糧食自給率32%。受土地等種植資源有限以及糧食單產提高難度加大等因素製約,全省糧食增產空間有限,另一方麵隨著人口不斷增加,糧食消費需求剛性增長,全省糧食產需缺口逐年擴大,保障全省糧食安全的任務越來越艱巨。《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6年來,為糧食安全提供了法律保證。 

  《條例》共6章39條,涵蓋糧食生產與經營、儲備與管理、調控與應急等方麵,明確了“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糧食安全保障機製,還對糧食應急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和糧食經營者的義務作出規定。     

  ●明確定義“糧食安全保障”    

  《條例》明確定義“糧食安全保障”包括糧食的供求平衡、價格穩定以及糧食的質量安全三方麵內容,涉及糧食生產、經營、儲備、調控及應急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它吸收了廣東製定的一係列行政法規的有效經驗,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對糧食安全保障進行了明確定義,並對糧食應急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和糧食經營者的義務作出了規定,特別是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職責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體現了廣東省委省政府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和糧食安全省長負責製的決心。    

  ●儲備糧收儲輪換走向陽光公開    

  《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儲備糧的收儲和輪換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進行,采取其他方式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它進一步對縣級以上政府的儲備糧輪換做出了公開輪換的明確規定。儲備糧公開輪換體現陽光運行,有利於保證儲備糧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也有利於發揮儲備糧輪換調節市場的作用。    

  ●鼓勵糧食產業化,完善糧食市場機製    

  《條例》指出,政府應采取多種形式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糧食生產和流通基礎設施,鼓勵糧食經營者到外地投資建設糧食生產基地,與糧食產區建立長期糧食產銷合作關係,發展糧食產業化經營。這體現了保障廣東省糧食安全的基本思路,即一手抓政府糧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設,一手抓糧食市場機製的完善。完善糧食市場機製,搞活糧食流通,有助於實現糧食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承儲糧食企業通過招標確定    

  《條例》規定了糧食經營者的資格條件和行為規範,要求糧食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價格、質量安全等規定;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銷售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台賬製度,其糧食庫存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在糧食的儲存上,《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的儲備糧由本級政府直屬糧庫儲存,需要委托其他糧食企業承儲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並且對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也作出明確規定,如:倉庫容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具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能力和對糧食儲存溫度、水分、蟲害狀況等監測條件。它明確指出,糧食質量安全是糧食安全保障體係的一個重要部分,政府要對糧食企業的嚴格監管把關。    

  ●規定動用政府儲備糧情形,嚴處違規銷售政府儲備糧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政府儲備糧:本行政區域市場糧食供給明顯緊張,或者市場糧食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應急的;縣級以上政府認為需要動用政府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如果違規銷售政府儲備糧的,視情節輕重處以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的;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擅自變換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的;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黴壞、變質的,將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它明確了動用政府儲備糧的情形,並規定了企業危害政府儲備糧將受到的懲罰,為糧食安全構築了一道法律防線。    

  ●明確指標,提高可操作性     

  《條例》規定未采取措施保護基本農田,致使糧食播種麵積未達到當年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對政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它用明確的年度糧食播種麵積指標取代過去的“明顯減少”等模糊字眼,大大提高了法條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明確政府責任,兼顧各方權益     

  《條例》規定要建立糧食風險基金製度,糧食風險基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後,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糧食經營者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單位和糧食生產、經營者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條例》不僅強調了企業的責任,更突出了政府在監督、管理糧食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特別是在應急措施的落實方麵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如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若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未按照本條例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而須承擔的相應責任。另外,《條例》還就執行本《條例》而受損的主體作出了利益補償的規定,避免了權力的濫用。這些規定都要求政府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既為糧食應急措施的有效實施提供了保障,也兼顧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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