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0〕6號

來源: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時間:2020-06-28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8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涉企政策科學性、規範性、協同性,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政策環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機製的實施意見》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製和製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和改革政策、行業標準和規範,製定市場準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應充分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編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製區域發展規劃、製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對外開放政策、分析經濟形勢和製定宏觀調控政策、研究布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項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項外,應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視情況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第三條  政策起草部門可依托相關部門、工商業聯合會、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企業聯合會和行業協會商會等機構,科學合理選取參與涉企政策製定的企業家代表,兼顧不同行政區劃、不同所有製、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原則上中小企業家代表比例不低於50%,做到覆蓋麵廣、代表性強。

  對不同企業、行業影響存在較大差別的涉企政策,應注重聽取各類有代表性的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型企業等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對特定行業、產業的涉企政策,應有針對性地聽取相關企業家代表和協會商會的意見;對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應充分聽取地方企業家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四條  政策起草部門在政策起草過程中應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書麵發函、個別訪談等方式,廣泛聽取與政策關聯性強的企業家意見;對關係企業切身利益、專業性較強的涉企專項政策,可吸收相關領域企業家代表共同參與起草。

  企業家應如實向政策起草部門反映掌握的信息。在涉企政策未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正式發布前,企業家應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

  第五條  政策起草部門在征求企業家意見前,具備條件的,應向企業家提供政策初稿和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據、適用對象和標準、政策兌現程序、上級相關政策要求、新舊政策差異、對相關行業或企業群體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等內容。

  第六條  涉企政策出台前,適宜公開征求意見的,政策起草部門應同步通過本級政府和本部門門戶網站向企業家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按照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執行。

  與企業直接相關、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專項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政策起草部門要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進行全麵評估。

  第七條  對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提出的意見建議,政策起草部門應認真研究處理,並將意見采納情況以適當方式反饋。對合理的意見建議,應充分吸收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應在反饋時說明理由。按程序上報本級政府審議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門應對征求企業家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專門說明。

  第八條  依托“數字政府”公共服務平台,發揮省級跨部門涉企政策“一站式”網上發布平台作用,集中權威發布涉企政策,並積極通過省內三大電信運營商將政策推送給企業負責人。涉企政策出台後,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及時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yabo2018柏林赫塔 平台等予以公開。

  第九條  涉企政策公布後,政策起草部門應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利用各種媒介及時發布政府的權威解讀。符合條件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相關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開展涉企政策宣傳解讀等工作。

  第十條  涉企政策實施部門依托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政務新媒體、yabo2018柏林赫塔 平台等載體,接受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公眾對涉企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反映政策不完善、執行不到位或“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線索,有關部門要予以核實,依法依規積極研究推動解決,並適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涉企政策實施後,實施部門應主動收集企業家及有關方麵對政策實施情況的意見建議。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定期征集企業家意見和訴求,並向政策製定部門反饋。

  第十二條  涉企政策實施一定時間後,政策製定部門可委托獨立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政策實施後評估。工商業聯合會可就重大涉企政策,組織開展由相關企業家代表、行業協會商會、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的政策實施後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向政策製定部門反饋,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涉企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涉企政策,政策製定部門應認真研究政策調整的必要性。對確需調整的涉企政策,要結合企業家和有關方麵意見建議,及時調整。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在聽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和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合理設置緩衝過渡期,給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十四條  涉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製定實施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省級層麵製定涉企政策適用本辦法,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參照執行。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部門圖解:《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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