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糧調〔2020〕120號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局,深圳、河源、陽江、茂名市發展改革委(局),農發行各市分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廣東省糧食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關於省級儲備糧動態管理的實施細則(暫行)》(粵糧調〔2016〕6號)因有效期屆滿廢止。
廣東省糧食和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
2020年6月16日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
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根據《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儲備糧管理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以下簡稱自主輪換儲備糧)是指通過自主輪換實現常儲常新的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是指在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承儲企業根據省有關部門下達的儲備糧承儲計劃,自主選擇輪換時機、數量進行輪換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承儲企業是指直接承儲或經綜合評審代儲自主輪換儲備糧的企業,包括省屬企業和非省屬企業。
省屬企業是指由廣東省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負責管理的企業,包括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庫、省糧油儲運公司、廣東華南糧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企業。省屬企業以外的為非省屬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計劃、收儲、輪換、財務、動用、退出、監督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
第五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遵循確保安全、自願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幹、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省財政廳擬定自主輪換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動用計劃等,對自主輪換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財政財務管理,安排和審核、撥付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補貼,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總公司)負責自主輪換儲備糧的具體管理,建立健全自主輪換儲備糧日常管理製度,監督承儲企業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製度、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包括各地分支行、辦事機構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企業申請,及時發放自主輪換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其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省級儲備糧有關管理規定和承儲合同約定,認真做好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承儲工作,自覺服從省有關部門(單位)的各項工作指令,對承儲的自主輪換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直接、完全責任,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章 計劃落實
第十一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級儲備糧規模、布局、品種結構,結合管理運營需要提出自主輪換儲備糧計劃,聯合省農發行下達實施。省儲備糧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定期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報告計劃執行落實情況,及時提出計劃調整建議。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的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由省儲備糧總公司研究提出建議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經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後實施。
第十三條 非省屬企業申請代儲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應按規定向省儲備糧總公司報送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申請數量應與企業自有總有效倉容、經營能力相適應。
第十四條 省儲備糧總公司通過綜合評審、擇優選擇非省屬代儲企業,提出承儲計劃建議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經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下達實施。綜合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儲備糧總公司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二)省儲備糧總公司牽頭組成綜合評審工作小組(或委托中介機構),根據企業信譽、倉儲設施、經營狀況等因素進行評審,綜合考慮調控需要、儲備布局等擇優選定代儲企業;
(三)省儲備糧總公司提出承儲計劃建議,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複同意後,公布自主輪換儲備糧代儲企業名單和計劃數量。
第十五條 代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確認程序:
(一)代儲企業先與省儲備糧總公司簽訂收儲委托協議;
(二)需要向農發行申請貸款的,代儲企業與當地農發行協商申請貸款,農發行按不低於委托協議約定的最低庫存量對應的核定庫存成本發放貸款;
(三)糧食收儲入庫數量達到最低庫存量要求後,代儲企業應及時向省儲備糧總公司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入庫糧食數量證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圖,具備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入庫糧食的合同協議、發票、憑證等;
(四)省儲備糧總公司牽頭組織對代儲企業入庫糧食確認申請進行審核,在審核收儲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等情況無誤後,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發文確認;
(五)代儲企業入庫糧食被確認為省級儲備糧後,應配合貸款銀行按規定做好貸款後續管理工作;
(六)代儲企業入庫糧食被確認為省級儲備糧後,省儲備糧總公司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承儲的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確認,由省儲備糧總公司會同省農發行營業部對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等情況審核無誤後,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聯合發文確認。
第十七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時,承儲企業可在品種不變、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於承儲計劃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下達的原糧計劃可自主調整為成品糧,成品糧計劃不能自主調整為原糧。非省屬企業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等,應至少提前1周向省儲備糧總公司報備,省儲備糧總公司通報相關單位。省屬企業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等,省儲備糧總公司應至少提前1周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農發行報備。
第十八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調整,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根據省級儲備糧管理實際提出,並聯合省農發行下達省儲備糧總公司實施。承儲企業需調整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的,應向省儲備糧總公司提出申請,省儲備糧總公司審核後認為確需調整的,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後調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第四章 儲存及輪換
第十九條 省儲備糧總公司運用儲備糧管理信息係統,實施在庫糧食視頻監管、台賬報送、輪換備案、動用結算等日常管理。承儲企業須按要求接入信息係統,按時上報相關數據,接受管理,相關資料按規定備份保存。
第二十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不得與不同權屬、不同性質、不同輪換方式的糧食混放。承儲企業應當在倉庫入口明顯位置懸掛省級儲備糧糧權標識,並配備信息卡標明自主輪換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年月份)等內容。信息卡應隨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保證能隨時接受檢查。
承儲企業申請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時,或在承儲期間,可根據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輪換需要申報相應的周轉倉。經省儲備糧總公司進行空倉確認後,周轉倉作為自主輪換儲備糧專倉管理。省儲備糧總公司直屬庫周轉倉由省儲備糧總公司向省糧食和儲備局報備,其他承儲企業向省儲備糧總公司申報確認周轉倉。省外異地儲存的自主輪換儲備糧周轉倉管理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在糧庫主要位置及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倉房配置視頻監控設備,提供連接遠程視頻實時監控條件及其他智能化糧庫管理條件,與省糧庫智能化管理平台互聯互通,接受自主輪換儲備糧的遠程監控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保持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倉房的相對穩定。承儲企業需要調整儲存倉房(含周轉倉)的,應向省儲備糧總公司提出申請,由省儲備糧總公司商省農發行進行空倉確認並批準後方可調整,調整情況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備案。省外異地儲存的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倉房調整,由省儲備糧總公司報省糧食和儲備局批準後調整。
第二十三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實行專賬管理,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建立保管賬、統計賬,在企業財務總賬中設專賬,切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承儲企業每月終了5個工作日內向省儲備糧總公司報送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省儲備糧總公司彙總審核後於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報送的報表應當及時、真實、準確,應反映每日庫存實際及庫存變化、輪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承儲企業名稱、庫點名稱、儲備品種、儲存數量、出入庫數量等。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安全。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監控和追溯製度,確保實物庫存質量安全,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原糧輪換期限原則上由承儲企業在確保糧食儲存品質的前提下自行決定,各個品種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常規條件下正常儲存年限。成品糧每年至少輪換一次。自主輪換儲備糧輪換實行進出備案製度,承儲企業應在報送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時,同時將上月輪換情況報省儲備糧總公司備案。
第二十六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實行最低實物庫存量管理,原則上承儲企業應確保每個品種的自主輪換儲備糧實物庫存數量在任何時點不得少於承儲計劃的75%(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等級、質量在任何時點不得低於承儲計劃下達時規定的標準。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按規定核定入庫成本的自主輪換儲備糧,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負責落實自主輪換儲備糧購銷等所需資金。承儲企業應將采購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貸款等資金基本信息報送省儲備糧總公司備案。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擬訂自主輪換儲備糧定額包幹費用補貼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適時進行調整。同時,為自主輪換儲備糧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撥付給承儲企業的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包含儲備糧銀行貸款利息、日常保管、輪換、損耗等方麵的支出。費用標準實行定額包幹,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第三十一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采取先預撥後結算方式。原則上省儲備糧總公司於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糧食和儲備局提出承儲企業的上年費用結算與當年費用預撥申請,省糧食和儲備局審核後於3月15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當年預計費用總額的75%安排預撥費用,其餘部分在次年結算時撥付。相關費用原則上於4月20日前撥付相關承儲企業。
第三十二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貸款銀行為農發行的,承儲企業應在所在地農發行開立省級儲備糧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於自主輪換儲備糧有關業務核算,省農發行負責對專戶資金進行監管。
第六章 動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自主輪換儲備糧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儲備糧總公司會有關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
(一)發生《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需要動用的情形;
(二)全省或者部分市縣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四)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自主輪換儲備糧動用指令。
第三十六條 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時,承儲企業必須履行責任,無條件服從動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證動用指令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在接到動用指令之日按不低於最低實物庫存比例提供儲備糧實物,專倉(含周轉倉)中糧食接受省人民政府統一調配。動用時承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庫存不能滿足規定要求的,應以自有商品糧或其他方式補庫並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八條 為平抑市場物價,省人民政府如指令承儲企業降價、限價銷售自主輪換儲備糧,造成銷售價低於成本價的差價,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補償;如指令承儲企業隨行就市銷售自主輪換儲備糧,則省人民政府無需補償。
省人民政府如因實物調用而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省人民政府承擔相應的費用支出,費用支出主要由以動用時點同品種糧食市場監測銷售均價計算的糧款、企業執行動用指令發生的運雜費、加工費等合理費用構成。費用支出由承儲企業事後提出申請,省儲備糧總公司彙總審核後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核定後撥付。承儲企業從農發行貸款的,費用支出撥付至省級儲備糧專戶。承儲企業收到費用後,應及時償還銀行貸款。
第三十九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按指令銷售或動用後,承儲企業原則上應在6個月內進行補庫,承儲計劃仍然有效,並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銷售或動用後,實物庫存量如不少於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二)銷售或動用後,實物庫存量如少於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儲實有數量計算費用,待補庫達到規定的最低庫存數後,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三)承儲企業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庫的,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權終止承儲合同。如承儲企業提出承儲合同終止申請,由省儲備糧總公司報經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後取消相應計劃。
(四)動用期間承儲合同到期的,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條 省屬企業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退出,由省儲備糧總公司向省糧食和儲備局提出申請,由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審核確認,計劃收回,企業自行處置銀行信貸關係和在庫糧食。
第四十一條 其他自主輪換儲備糧代儲企業的代儲合同期滿後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代儲企業在代儲合同期滿6個月前向省儲備糧總公司提出是否繼續承儲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書麵意見,有政策性貸款的還需同時抄送提供貸款的農發行。
(二)省儲備糧總公司將代儲企業意見彙總審核後,結合代儲企業合同期內管理執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
(三)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綜合考慮調控需要、儲備布局等因素,確定代儲合同到期後的處理意見,並聯合省農發行批複省儲備糧總公司。
(四)省儲備糧總公司按以下情況進行分類處理:
1.企業繼續代儲的,省儲備糧總公司與其續簽代儲合同。
2.企業不再代儲的,代儲計劃收回。代儲企業自行處置銀行信貸關係和在庫糧食,省有關部門按規定結算各項費用。
第四十二條 代儲企業在合同期內提出提前終止代儲合同的,應提前3個月向省儲備糧總公司提出書麵申請,有政策性貸款的還需同時抄送提供貸款的農發行。省儲備糧總公司審核後做出處理:
(一)不同意提前終止合同的,原則上書麵答複代儲企業並督促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抄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和省農發行。
(二)認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及時書麵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審批。經批準同意提前終止合同的,代儲計劃收回。代儲企業自行處置銀行信貸關係和在庫糧食,省有關部門按規定結算各項費用。如有關部門不批準提前終止合同的,按前款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在庫自主輪換儲備糧實施移庫的,儲備費用補貼原則上計算至自主輪換儲備糧出庫完畢之日,且計算期限最多不超過開始實施移庫之日後1個月。
第四十四條 省儲備糧總公司在管理過程中,發現代儲企業存在違反省級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或代儲合同有關條款時,應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後按規定處理,必要時可建議省有關部門取消該代儲企業自主輪換儲備糧代儲計劃。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按照各自職責,對自主輪換儲備糧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責成省儲備糧總公司、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條 省儲備糧總公司負責建立自主輪換儲備糧巡檢製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承儲企業實地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承儲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出入庫管理、財務管理等。對檢查發現問題應進行現場取證,並如實完整進行書麵記錄,由省儲備糧總公司和承儲企業共同簽字確認。省儲備糧總公司每季度將檢查結果彙總後,以書麵形式報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
第四十七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費用補貼不予撥付。整改完成後,費用繼續按規定撥付。代儲企業整改完成需經省儲備糧總公司確認。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質量標準不提前報備的;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要求接入信息係統,不按時上報相關數據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懸掛省級儲備糧糧權標識、配備信息卡並及時更新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配置或不及時維護視頻監控設備,不配合接受遠程監控管理的;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建立及填寫自主輪換儲備糧台賬,未按規定及時報送月報表的;
(六)其他與日常管理規範文件要求不相符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停止計付自主輪換儲備糧費用補貼,3年內不再受理該承儲企業省級儲備糧承儲計劃申請:
(一)企業承儲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承儲要求的;
(二)違反第二十、二十二條規定,未實行專倉儲存,擅自變更存儲庫點(倉房)的;
(三)違反第二十四、二十六條規定,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或等級、質量低於規定標準的;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實施輪換,或糧食儲存年限超出國家規定,或輪換進出行為未報備的;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時點最低實物庫存量低於規定比例的;
(六)違反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拒不執行緊急動用指令,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動用數量的;
(七)利用自主輪換儲備糧進行對外擔保和清償債務的;
(八)被責令限期整改後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阻擾、幹涉相關單位履行檢查職責的;
(十)承儲庫點在承儲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違反省級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適用於取消承儲計劃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有第四十八條第三、五項行為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還應對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不合格部分(按倉計)、實物庫存不足最低比例部分已撥付的費用補貼實行全數收回處理。
第五十條 省儲備糧總公司負責追收承儲企業違規違約費用,並上繳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賬戶。省農發行應加強對違規違約承儲企業專戶資金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儲企業專戶資金安全,並配合省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違規違約費用的追繳工作,根據包括但不限於省儲備糧總公司的資金劃撥通知書,做好相關資金劃撥工作。
第五十一條 質檢機構不履行職責,違規出具檢測結果的,除扣減糧食質檢費用外,省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條 省儲備糧總公司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承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省儲備糧總公司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國家機關、省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向省有關部門舉報。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