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糧辦展〔2009〕15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局製定了《廣東省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以下簡稱專項建設)管理,規範項目建設行為,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國發〔2009〕25號)、國家糧食局《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辦法(暫行)》(國糧辦展〔2009〕150號)和《廣東省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規劃》(2010-2012)(粵糧科儲函〔2009〕68號),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專項建設遵循“政府引導、農戶自願、共同出資”的原則,采取中央補助投資、地方配套和農戶自籌相結合的投資方式。
第三條 專項建設在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局指導下,由省糧食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縣(市)人民政府為項目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專項建設;有關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為項目實施主體,負責轄區內專項建設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項目縣(市)人民政府應與省糧食局簽訂專項建設責任書,承諾完成轄區內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任務。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五條 省糧食局負責研究提出全省40個產糧大縣(市)專項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報國家糧食局備案;協助落實地方配套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項目建設的招標采購;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
第六條 地級以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製定本地專項建設實施方案,協助做好專項建設宣傳、項目進度、監督檢查和抽驗等工作。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專項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負責對專項建設進行宣傳;確保落實農戶自籌資金,安排專項建設工作經費;負責協調工商、稅務、供水供電等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支持專項建設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專項建設任務。
第八條 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專項建設的宣傳發動工作;負責與農戶簽訂協議,收取農戶自籌資金;協助為中標企業提供加工組裝場所(場地費用由廠家支付);負責示範倉的質量驗收,會同鄉鎮做好示範倉的發放工作;負責對農戶進行科學儲糧技術培訓,為農戶提供科學儲糧技術指導;負責建立受益農戶檔案資料和驗收工作等。
第九條 省糧食科學研究所作為我省專項建設的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提供技術服務,開展技術指導;負責對縣級技術人員進行科學儲糧技術培訓;負責示範倉加工組裝質量監管和全程監理,並參與招投標各項準備工作;受省糧食局委托負責專項建設的具體實施工作等。
第十條 中標企業負責將示範倉發放到村並進行編號登記。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專項建設內容包括:為符合項目選點要求的農戶配置農戶科學儲糧示範倉(以下簡稱示範倉);對農戶進行科學儲糧技術培訓,為農戶提供科學儲糧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專項建設安排在40個產糧大縣(市)實施。將40個產糧大縣(市)劃分為三個片區:粵北和珠三角片區(14個縣市)、粵東片區(13個縣市)、粵西片區(13個縣市)。原則上,2010年項目安排在粵西片區,2011年項目安排在粵東片區,2012年項目安排在粵北和珠三角片區。
安排項目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委會應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三條申請參加專項建設的農戶要求儲糧2000斤以上,並具有資金配套能力,按儲糧數量由高到低確定農戶科學儲糧示範戶資格,並在各村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參加專項建設的農戶需與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協議,並承諾示範倉5年內不得變賣。
參加專項建設的農戶限申請一套示範倉。
第十五條 專項建設示範倉執行國家發布的《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LS/T8005-2009),統一選定“JSBZ-015彩鋼板組合倉”,並統一標識標徽。
第十六條 示範倉生產企業由省糧食局按照《農戶小糧倉建設標準》(LS/T8005-2009)和製定的示範倉供貨企業條件,采取公開招標確定。
第十七條 中標企業應嚴格按照簽訂合同和標準化設計圖紙組織生產、安裝,並負責做好售後服務和技術指導。對所生產的示範倉,須按要求進行統一編號,以備檢查。同時要按照專項建設統一標識要求製作永久性統一標識。
第十八條 項目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示範倉進行登記,建立農戶儲糧新建糧倉檔案。檔案使用國家糧食局編製的統一軟件填寫、彙總、上報(下載地址:國家糧食局網站“辦事服務”欄目下“下載專區”下“軟件下載”)。
第十九條 專項建設完成後須進行驗收。驗收的基本條件為:示範倉全部到位、質量合格,符合《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LS/T8005-2009)各項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貨款(質量保證金除外)全部支付給施工或供貨企業,建立完整的農戶儲糧新建糧倉電子檔案並報省糧食局彙總。未按要求完成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糧倉檔案管理軟件信息錄入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二十條 專項建設先由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情況報省糧食局審核。驗收完成後,由省糧食局會同地級以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抽驗。對於驗收不合格的示範倉,將責成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條 本年度項目完成後,各地級以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專項建設工作總結上報省糧食局備案。工作總結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情況、驗收結果等。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由省糧食局在農發行省分行設立廣東省農戶科學儲糧資金專戶,管理專項建設中央補助資金、省級配套資金和農戶自籌資金。該資金專戶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廳采取聯合印鑒管理。農戶自籌資金以縣(市)為單位收取,存入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農發行開設的專戶。待全部資金收取結束後,按規定全額轉入省糧食局在農發行省分行開設的專戶。
第二十三條 省糧食局按照中標合同和經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供貨進度,分期分批將資金撥付到供貨企業。對供貨企業按交付數量總額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預留,待一個裝糧周期結束後,經驗收無異議再返還供貨企業。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糧食局《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辦法(暫行)》(國糧辦展〔2009〕150號),計提專項建設總投資的1.2%作為建設單位管理費用(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驗收職責);計提2%作為技術支持、製造和安裝監理等費用(支付給技術支持單位);計提0.8%作為國家和省專家組費用。上述費用由省糧食局按照工作進度支付給有關單位。以上費用均列入單倉造價進行測算。
第二十五條 省糧食局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專款專用,並及時撥付給供貨企業。對於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責任人,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專項建設是擴內需、保增長、惠民生、促和諧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民生工程建設、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有效途徑。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係統紀檢監察部門要對項目建設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項目,嚴禁違規操作,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確保投資建設效果。
第二十七條 項目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現場檢查,監督示範倉質量和技術服務工作,省糧食局將會同地級以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抽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進度實行定期報送製度。各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於每月20日前將上月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報送省糧食局,同時抄送地級以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的設計、加工、設備購置、技術服務等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需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對於沒有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貨任務,或施工、設備質量存在較大問題的施工或供貨企業,除扣繳質量保證金和按合同依法追究責任外,今後取消參與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任務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相關附件:農戶科學儲糧示範倉購置補貼協議書.doc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專項建設是擴內需、保增長、惠民生、促和諧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民生工程建設、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有效途徑。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係統紀檢監察部門要對項目建設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項目,嚴禁違規操作,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確保投資建設效果。
第二十七條 項目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現場檢查,監督示範倉質量和技術服務工作,省糧食局將會同地級以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抽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進度實行定期報送製度。各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於每月20日前將上月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報送省糧食局,同時抄送地級以上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的設計、加工、設備購置、技術服務等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需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對於沒有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貨任務,或施工、設備質量存在較大問題的施工或供貨企業,除扣繳質量保證金和按合同依法追究責任外,今後取消參與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任務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附件:
1、農戶科學儲糧示範倉購置補貼協議書
2、農村糧食產後減損安全保障工程建檔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