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粵府〔2017〕46號),“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企業資信證明”已列入《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第三批清理規範的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企業在向省糧食局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不再需要提供“資信證明”。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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