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依法確保全國最大銷區糧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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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7-15

    今年是《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7周年。深入貫徹落實《條例》,全麵推進全省依法治糧工作,確保全國最大糧食主銷區的糧食安全,有利於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我省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總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一、《條例》施行的重大意義 
  《條例》於2009年3月31日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糧食安全保障製度建設的裏程碑。 
  (一)《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全麵係統規定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有關空白。 當前,糧食流通管理已從過去糧食統購統銷體製下以計劃手段為主,轉為糧食流通市場化體製下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為適應糧食流通市場化形勢下依法保障全省糧食安全的客觀需要,近年來我省相繼出台了一係列關於糧食安全保障的規章製度,但效力層次不及地方性法規,同時缺乏全麵係統的規定。《條例》吸收了現行規章製度中行之有效的重要規定,從糧食生產、經營、儲備、調控及應急等方麵係統設計了糧食安全保障製度,填補了全省乃至全國糧食安全保障立法的空白,為全省糧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條例》對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糧食工作經驗進行了總結和升華,是全省糧食工作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重要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在全國率先放開糧食市場、經營和價格,率先實行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負責製和糧食安全責任考核,率先建立省、市、縣三級地方糧食儲備和糧食風險基金製度,率先出台糧食應急預案。全省以市場配置糧食資源為基礎、政府糧食儲備和調控為後盾的糧食流通新體製運行良好。《條例》對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糧食工作的成功經驗進行了總結和升華,將現行有效的重要文件規定以地方性法規形式予以確認和規範,為今後全省糧食工作進一步創新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意義。 
  (三)《條例》為全省糧食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有利於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我省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總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糧食是國之根本、民之命脈,是關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全局性重要戰略物資。我省是全國最大的糧食主銷區,保障全省糧食安全,有利於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重要支撐,有利於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我省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的總目標。

 
  二、《條例》的特色 
  (一)《條例》反映了保障全省糧食安全的基本思路。 在 糧食流通市場化、全省外購糧食數量不斷增多的形勢下,保障全省糧食安全,要一手抓糧食市場機製的完善,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糧食資源方麵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糧食生產增長和流通順暢;另一手抓政府糧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設,適時穩定糧食市場。 《條例》 一方麵為糧食市場機製的良好運行提供製度基礎,對糧食經營者的資格及行為規範、糧食市場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另一方麵規範了政府糧食市場調控行為並保障其實施效力。 
  (二)《條例》 明確了“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糧食安全保障機製。 《條例》 將我省在全國率先實行的糧食工作政府負責製和糧食安全責任考核的主要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要求,明確了“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糧食安全保障機製,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設定了糧食安全保障行為規範。同時, 《條例》 設定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職責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糧食經營者違反規定時的法律責任,促進《條例》有關規定得到落實。 
  (三)《條例》以“科學發展,先行先試”的精神作出了創設性規定。 《條例》 率先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對 糧食安全保障進行了定義,並 從糧食生產、經營、儲備、調控及應急等各環節全方位設計糧食安全保障製度 ,明確規定了糧食應急狀態下政府有關部門和糧食經營者的行為規範 ,體現了係統性、科學性和前瞻性。 
  (四)《條例》 將目前行之有效的重要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條例》 吸收了《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廣東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地方儲備糧庫存檢查暫行辦法》以及《關於實施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規定》等一係列規章製度的重要內容,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要求,增強了有關規定的實施效力。 
  總體來說,《條例》凝聚了包括廣大糧食工作者和法製工作者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心血和智慧,充分反映了我省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特色,是一部具有係統性、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規。 


   三、廣東糧食安全保障製度體係基本形成 
  目前,我省已形成以國務院頒布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為統領,以政府糧食安全責任考核、糧食市場準入、地方儲備糧管理、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等製度為主體,適應我省糧食安全保障需要的製度體係。 在落實政府糧食安全保障責任方麵, 省政府於2008年在全國率先出台了《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 分別於2012 年、2014 及2016年進行了三次修訂,並完成對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兩屆政府屆中、屆滿前共4次考核,糧食安全政府責任製考核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相關製度已經建立並有效運作。 在糧食市場準入方麵, 省政府於2005年頒布實施了《廣東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市製訂了糧食收購管理辦法,規範了各種所有製主體入市收購糧食的行為。 在政府儲備糧管理方麵, 省政府於2004年頒布實施了 《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有關部門 製訂了 省級儲備糧 代儲企業條件確認、輪換、倉儲保管、質量監管等製度 。 在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方麵, 經省政府同意,省糧食局於2008年3月出台了 《關於實施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的規定》,推進建立政府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的糧食儲備體係;省有關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建立和健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部門協作機製的意見》,在全國率先建立省、市、縣三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部門協作機製;省糧食局出台 了《廣東省地方儲備糧庫存檢查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地方儲備糧庫存檢查工作。 


  四、 廣東依法治糧工作成效明顯 
  《條例》施行 7 年來,我省依法治糧工作成效明顯,全國第一人口大省、第一糧食銷區的糧食安全依法得到確保。 
  (一)糧食供需平衡。 我省大力加強糧食產銷合作,每年外購糧食約2800萬噸,保證了糧食供需平衡;建立糧食市場信息監測網點600多個,及時掌握糧油市場動態;建成糧油平價商店600 多家,在保供應、穩價格、惠民生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積極推進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 全省各類所有製糧庫倉容約 1100萬噸,現代化糧庫網絡不斷完善。全省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取得可喜成效,比國家要求提前 3 年完成任務,讓24 萬受益農戶減少約8% 的儲糧損失,每年合計約1728萬公斤。 
  (二)糧食價格穩定。 《條例》施行 7 年來, 廣東糧食 市場價格總體平穩,糧食價格指數漲幅均低於全國平均漲幅。 2015 年,糧食消費價格指數上漲 1.8% ,漲幅比全國低 0.2% 。 
  (三)糧食應急有效。 《條例》施行 7 年來,廣東大力加強糧食應急網絡建設,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從約800個增加到2300多個,為保障糧食應急供應提供了可靠載體。糧油儲備體係不斷強化,全省 地方儲備糧規模翻了一番,食用植物油儲備製度已於2009年建立,為保障特殊情況下的糧食供應夯實了重要基礎。 全省糧食工作經受住嚴重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暴雨洪澇災害、強台風襲擊等多次考驗。 
  (四)糧食質量良好。 按照有關規定,糧食部門負責收購和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監管,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糧食生產、流通等環節的質量監管 。曆次糧油庫存檢查結果表明,我省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存儲安全。同時,廣東 積極發揮在全國率先建立的省、市、縣三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部門協作機製作用,增強糧食流通監管合力,維護了糧食流通規範有序。 


  五、全麵推進廣東依法治糧工作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家糧食局關於依法治糧的要求、省委關於依法治省的部署,從應對日益嚴峻的全省糧食安全形勢出發,適應糧食流通新體製完善需要,以依法確保全省糧食安全為核心,以夯實依法治糧製度基礎、依法做好糧食行政管理工作、提高糧食行政執法水平、增強依法治糧能力、規範糧食工作運行機製、培育依法治糧社會氛圍為重點,全麵推進全省依法治糧工作,為打造“南粵糧安工程”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總體目標 
  全省糧食行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氛圍進一步濃厚,依法治糧製度完善、行政執法規範公正、部門運作有序高效、法治能力不斷提升,糧食市場調控、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軍糧供應管理、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等各項工作依法依規推進,機關依法行政、幹部依法履職、企業依法經營、權益依法保障、行業依法發展的良好局麵進一步鞏固和發展, 全國第一人口大省、第一糧食銷區的糧食安全依法得到持續確保。 
   (三)主要任務和工作措施 
   一是夯實依法治糧製度基礎。與時俱進,完善我省糧食安全保障製度體係。二是依法做好糧食行政管理相關工作。進一步規範做好糧食市場調控、地方儲備糧管理、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軍糧供應管理等工作。三是提高糧食行政執法水平。嚴格落實執法資格管理和責任製,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突出糧食收購檢查、庫存檢查、聯合執法、安全生產監管等執法重點,加大涉糧案件查處力度,推進執法體係和依法治糧能力建設。四是積極培育依法治糧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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