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 代理機構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汕市財采〔2023〕15號)
來源:汕頭市財政局 發布時間:2023-11-24 15:47:47
市直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推進我市政府采購活動規範有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切實履行代理機構主體責任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作為政府采購當事人,應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切實履行規定的主體責任。在從業條件方麵,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製度,擁有不少於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製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並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在從業管理方麵,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並按照約定保存采購文件,保存期限不少於十五年。
二、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執業能力。
各代理機構應落實從業人員執業能力提高主體責任,通過組織、參與培訓或引導自學等方式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業水平。包括不限於:落實新上崗人員接受政府采購業務知識、法規政策全方位培訓,上崗前的基礎知識培訓、上崗後的專業技能培訓;加強對中高級人員的執業資格、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培訓;主動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政策、業務操作技能等各類培訓活動等。代理機構應於每年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年度開展從業人員執業能力提升工作情況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科)。
三、建立聯係信息報送製度,強化監督檢查。
(一)建立聯係信息報送製度。代理機構首次在汕頭地區開展代理業務、年度內名錄信息發生變化,或不再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科)報送有關情況及《汕頭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息聯係表》(見附件),由市財政局對有關情況和信息聯係表進行審核,並視必要到代理機構實地勘查辦公場所、核實名錄信息真實性等。對未按要求報送聯係表的代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一經發現視同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處理。
(二)加強監督檢查。代理機構應主動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將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除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有關要求開展年度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外,在日常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開展不定向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規線索的開展定向檢查。發現代理機構有不良行為的,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和通報,涉及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等)依程序予以公開並推送國家相關信用信息網站,執行聯合懲戒製度。
汕頭市財政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