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範我省公安機關行使出境入境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最大限度地降低執法隨意性、保障執法準確性,省公安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規定,製定《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公安機關出境入境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以下簡稱《基準》)。現就《基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製定《基準》?
(一)落實法治建設“一規劃兩綱要”的具體措施。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全麵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全麵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等並對外公布”。國務院辦公廳《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提出“全麵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動態管理和備案審查”。
(二)規範行使出境入境管理行政裁量權的必然要求。規範不同違法情形適用的處罰裁量規則和幅度,做好裁量階次與裁量因素的科學銜接、有效結合,為基層辦案人員提供清晰、明確的指引,有助於提升出境入境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效。
(三)提升人民群眾滿意度,穩定社會預期的重要保障。堅持公平合理,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統一執法尺度,符合基層執法實際使用,對保障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重要意義,能有效防止行政處罰案件出現“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重畸輕、類案不同罰、顯失公平”等現象,較好地提升人民群眾滿意度,穩定社會預期,更好地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基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基準》分為通知內容和具體處罰裁量標準兩部分。通知內容共六條,分別為《基準》實施依據、適用基本要求,對具體規則、7項不需分階的違法行為名稱、適用對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進行規範。處罰裁量標準采用表格形式,主要包括31項違法行為名稱、基本編碼、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情節、處罰裁量標準以及實施主體等內容,符合基層執法實際使用需求,方便群眾了解查閱監督。
三、《基準》適用規則的新要求是什麼?
(一)原則性規定。一是本省各級公安機關實施出境入境管理行政處罰,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照《基準》列明的違法程度、裁量情節以及對應的裁量標準,作出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相當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二是對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應當對照《基準》作出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的處罰決定。三是同類違法行為應當同類處理。
(二)具體規則規定。一是違法行為與法定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減輕處罰情形同時裁量的適用規則。二是違法行為與刑事案件追訴標準接近的適用規則。三是處拘留可以並處罰款、處警告可以並處罰款、處罰款或者拘留3種選擇性處罰與法定“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減輕處罰”情形同時裁量的適用規則。四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出境入境管理違法行為的適用規則。五是對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等7項違法行為處罰明確,不需分階,依法實施的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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