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後,於3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請尚未提交2022年度工作報告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依法按時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審核檢查。
廣東省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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