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境外非政府組織駐粵代表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後,於3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開展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等內容。
2020年6月,國家財政部出台《〈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若幹問題的解釋》(財會〔2020〕9號),將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納入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適用範圍,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會計財務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請各境外非政府組織駐粵代表機構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按要求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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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安廳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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