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0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粵府〔2020〕1號),在省級行政權力壓減工作中,我廳原“雙公示”目錄事項中5項行政許可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實施、1項行政許可下放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實施、9項行政處罰事項重心下移由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見附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要求,上述15項事項的相關信用信息已於5月25日起由實施部門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公示,我廳不再進行公示。
特此公告。
廣東省公安廳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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