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1.在廣東省投資的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商戶,其上一年度在廣東省納稅數額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申辦香港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
上一年度納稅數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1個商務車指標;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2個商務車指標;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第3個商務車指標;從申辦第4個商務車指標起,上一年度的納稅數額每增加100萬元即可增辦1個商務車指標,最多不超過15個(包括該商戶已申辦的所有粵港、粵澳商務車指標)。
2.同一內承單位有多個投資商戶的,根據投資商戶的投資比例計算其納稅額。
3.同一投資商戶投資多個內承單位的,隻能選取其中一個內承單位辦理。
4.申請香港入出內地的商務車指標隻可選擇一個當前開放申請的通行口岸,口岸選定後不能變更。
5.原已申辦粵港、粵澳商務車指標(港珠澳大橋口岸指標除外)的投資商戶,如需申請增辦指標,按上述申請條件1的增量指標條件辦理。
(二)辦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回執》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商戶批準證書》;
2.《企業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
3.商戶登記文件
(1)商戶為港澳台公司的。
屬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公司注冊處《公司注冊證書》;屬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證》和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屬澳門公司的,提交該公司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登錄及附注);
屬台灣地區公司的,提交台灣地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商戶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業登記證(經廣東省內公證處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翻譯的中文翻譯本)。
(3)商戶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士提交護照及護照的廣東省內公證或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中文翻譯本原件。
4.車輛登記文件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注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文件,並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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