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公示目錄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雙公示”目錄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雙公示”目錄編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廳結合權責清單,我廳“雙公示”目錄於2022年11月1日更新。

 


行政決定部門
職權名稱 事項類型 設定依據 行政相對人

省生態環境廳
對交易所未按照規定公布交易信息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生產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核事件和核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不製定核事故預防方案或不設置核事故預防的設施、設備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第八條第一款
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
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阻礙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拒絕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據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十七條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七條第一款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2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並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2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製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不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或者未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的,或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時未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存檔管理的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國務院令666號修訂第二十六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麵汙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或者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或者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09年第六十三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國務院令666號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控排企業和單位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97號第三十七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生產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國務院令666號修訂第二十八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第三十九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或者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後未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國務院令666號修訂第二十二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廢舊放射源收貯台賬和計算機管理係統的,或者未按規定對已收貯的廢舊放射源進行統計,並將統計結果上報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五十六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2018第八十一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或者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或者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行政處罰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第三十三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固體廢物轉移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2020年修訂第八十二條
《廣東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2018年修訂)(2018年修訂)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2003年2003年第二十八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19修正】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第七至二十五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五、第六條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審批 行政許可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七條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第19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2020年修訂第八十條
廣東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號公告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行政許可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9年修訂2019年修訂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2003年2003年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2014年修訂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改2017年修改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行政許可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六條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備注:行政相對人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2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