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更新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的通知
粵環函〔2024〕74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於轉發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複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關於委托廣州、深圳市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有關報告評審工作的通知》《關於委托佛山市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有關報告評審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近期土壤汙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複相關報告評審情況(截至2024年2月23日),以及《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及修複施工相關信息公開工作指南》要求,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聯合更新了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名錄地塊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情況,將深圳市環保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B405-0214宗地部分用地1個地塊納入名錄。
二、移出名錄地塊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效果評估情況,將佛山市三水區西南【2019-2020】01地塊、廣州東方紅印刷廠地塊、廣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黃埔洪聖沙地塊2號區共3個地塊移出名錄。
三、有關要求
(一)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汙染責任人應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
1.列入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達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複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複無關的項目;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並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3.移出名錄後需要實施後期管理的地塊,按照相關要求實施後期管理(後期管理要求詳見廣東省建設用地汙染地塊信息係統)。
(二)有關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監督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汙染責任人依法落實有關要求,對名錄內的地塊做好風險管控工作,嚴防違法違規開發利用,對已移出名錄的地塊實施後期管理工作進行監管。
附件:
1.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2024年2月更新).pdf
2.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複名錄移出清單(2024年2月更新).pdf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