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市空氣和水環境質量及排名情況
(2021年1-2月)
一、城市空氣環境
2021年1-2月,全省21市空氣質量同比下降。全省優良天數比例(AQI達標率)為92.2%,同比下降6.3個百分點;珠三角地區AQI達標率為86.6%,同比下降11.5個百分點。全省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為34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5.9%(7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區PM2.5平均濃度為3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6.9%(7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10作為全省首要汙染物的比例分別為56.4%和16.1%。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排名,前三位為汕尾、汕頭和深圳市,後三位為廣州、佛山和東莞市;21市環境空氣質量同比均有所變差,變差前三位為雲浮、湛江、江門和茂名市(江門和茂名並列第18位)。
2021年2月,全省21市空氣質量同比下降。全省AQI達標率為93.9%,同比下降5.5個百分點;珠三角地區AQI達標率為88.9%,同比下降9.6個百分點。全省PM2.5平均濃度為2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2.5%(3微克/立方米);珠三角地區PM2.5平均濃度為24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9.1%(2微克/立方米)。臭氧和PM2.5作為全省首要汙染物的比例分別為90.3%和6.4%。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排名,前三位為汕尾、深圳、珠海和惠州市(珠海和惠州並列第3位),後三位為廣州、清遠和揭陽市;21市環境空氣質量同比均有所變差,變差前三位為茂名、湛江和雲浮市。
附表1 2021年1-2月全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及變化排名情況
注:1、綜合指數的計算依據《關於印發〈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的通知》(環辦〔2014〕64號)。
2、綜合指數變化率“+”表示空氣質量變差,“-”表示空氣質量改善。
3、按國家要求氣態汙染物和顆粒物分別采用參比狀態和實際狀態數據。
附表2 2021年2月全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及變化排名情況
注:1、綜合指數的計算依據《關於印發〈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的通知》(環辦〔2014〕64號)。
2、綜合指數變化率“+”表示空氣質量變差,“-”表示空氣質量改善。
3、按國家要求氣態汙染物和顆粒物分別采用參比狀態和實際狀態數據。
二、水環境
飲水水源:2021年1-2月,地級以上市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源(78個)水質達標率為100%。
國控斷麵:全省“十四五”地表水國控斷麵調增至149個。2021年1-2月,149個地表水國控斷麵中水質優良率(Ⅰ~Ⅲ類)為86.6%,劣Ⅴ類占2.7%。
城市排名:149個國控斷麵中,城市水質指數排名前三位為肇慶、河源、韶關市,後三位為揭陽、茂名、潮州市。潮州、東莞、韶關等17市水環境質量同比有所改善,茂名、中山、江門、陽江4市同比有所下降。
附表3 2021年1-2月全省城市水環境質量及變化排名情況
注:1、水質指數的計算依據《關於印發〈廣東省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環函〔2018〕1271號)。
2、水質指數變幅為水質指數同比,“-”表示改善,“+”表示變差。
3、為與國家排名銜接,省排名斷麵采用149個國控斷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