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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環評司、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就《排汙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生態環境部近日修訂發布《排汙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深入了解《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生態環境部環評司、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對《管理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問:《管理辦法》修訂發布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汙許可管理工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基礎製度改革,從“十三五”開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要求,大力推進排汙許可製改革,並於2018年1月發布了《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核發程序、明確了排汙許可證的內容、強調落實排汙單位按證排汙責任、要求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強調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出排汙許可技術支撐體係。

  隨著排汙許可製改革的不斷深入,政策要求和法律要求發生了新變化。從政策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製度體係”,黨的二十大和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麵實行排汙許可製”,突出了排汙許可製度在固定汙染源環境監管中的核心地位。2019年底,《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出台,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全覆蓋開始實施,並增加了登記管理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先後製修訂發布,均明確提出了排汙許可管理相關內容。特別是2021年3月1日,《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排汙許可申請、核發、登記的程序要求及監管要求,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因2018版《管理辦法》發布在前,其在管理對象、管理程序、管理內容、實施監管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麵,與《條例》部分內容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條例》規定的排汙登記等相關規定,已經不能滿足排汙許可現行環境管理需要。

  問:《管理辦法》的修訂原則是什麼?

  答:《管理辦法》是對《條例》的深化、細化和實化,規範排汙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工作程序,全麵落實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強化排汙單位主體責任,推動排汙許可製度落地執行。在《管理辦法》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如下修訂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規範管理。落實法律法規要求,明確實施水、大氣、固廢、噪聲綜合許可,依法將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管控要求納入許可管理。落實《條例》要求,將排汙登記單位納入管理範圍,並規範排汙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二是突出核心、推動銜接。銜接融合環評、總量、生態環境統計、汙染源監測、排汙權管理、土壤汙染隱患排查等相關環境管理製度。推動排放量統一核算,提出落實自行監測要求,推進執行報告中汙染物實際排放量數據應用。

  三是“一證”管理,壓實責任。落實“一證式”監督管理,規定排汙許可事中事後管理內容,提升監管效能。突出排汙單位的按證排汙以及生態環境部門依規核發、按證監管責任,明確公眾參與途徑,壓實各方責任。

  問:《管理辦法》的修訂重點有哪些?

  答:《管理辦法》修訂後,由原來的七章68條修訂成六章46條。與2018版《管理辦法》相比,本次修訂刪除與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規定以及《條例》已明確規定內容,從銜接《條例》、提升環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優化相關規定,並補充排汙登記管理、製度銜接、質量核查、重新申請、執行報告檢查、信息公開等規定。主要包括如下三條修訂重點:

  一是將排汙登記單位納入管理範圍。按照《條例》要求,將排汙登記單位納入管理範圍,增加排汙登記的填報內容、流程規定、主體責任要求,對於加強排汙登記單位的管理具有指導意義。

  二是規範管理流程。按照《條例》要求,細化部分審批部門審批過程中已經充分論證有用的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的相關說明。細化審批流程、審批時限要求,提出技術評估要求,增加重新申請審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細化延續、變更各情形的相關程序及時限要求。

  三是細化依證監管內容。按照《條例》要求,強化持證排汙單位和排汙登記單位日常管理內容,加強排汙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增加執行報告監管執法的具體要求及規定,強化排汙許可證質量核查要求,推進“一證式”管理落地。

  問:修訂的《管理辦法》與《條例》的關係是什麼?

  答:《管理辦法》是對《條例》的細化和實化。在結構和思路上與《條例》保持一致,在內容上進一步實化和細化。一方麵,《管理辦法》全麵落實《條例》規定的申請、受理、審批、排汙管理、法律責任等要求;另一方麵,《管理辦法》突出問題導向,結合排汙許可製改革實踐經驗和遇到的問題,承接以往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對排汙許可證申請、審批、執行、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以及排汙登記內容進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辦法》是對《條例》的進一步深化。為更好服務企業、服務基層,《管理辦法》提出進一步優化流程和簡化材料相關要求,提出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不再強製要求提交紙質材料,基本信息變更情形、延續情形無須提交承諾書和副本,變更內容可載入變更、延續記錄、不再強製重新換發副本,對於遺失補領不再強製要求紙件補領,不再規定提交書麵執行報告,已經辦理排汙許可證電子證照的鼓勵自行打印排汙許可證。

  問:在推進實施《管理辦法》方麵有哪些考慮?

  答: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下一步,我部將從以下三個方麵抓好落實:

  一是做好宣傳解讀。加大宣傳力度,及時組織舉辦培訓,做好政策解讀,加深企業和基層對排汙許可政策的理解,及時回應社會公眾關切,宣傳排汙許可改革典型案例。

  二是加強指導幫扶。加強部門協同、部省聯動,優化排汙許可包保機製,發揮分片區幫扶指導作用,持續指導規範開展排汙許可管理,防止在實施中變形走樣。

  三是加強跟蹤監管。我部加強排汙許可管理,壓實企業按證排汙,基層按規發證、依證監管的主體責任,推進全麵實施排汙許可“一證式”管理,推動落實好排汙許可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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