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舉行12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會上,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蔣宏奇就《廣東省生態環境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政府部門和監管重點單位的要求答記者問。
南方日報記者:政府部門和監管重點單位是保護環境的主要力量,《條例》對政府部門和監管重點單位有什麼要求?接下來希望他們擔負起怎樣的責任?
蔣宏奇:就像你剛才說的,政府部門和監管重點單位是生態環境教育的主要力量。《條例》從廣東實際出發,對政府部門和監管重點單位的生態環境教育作了重點安排,也做了相應的製度設計。我簡單介紹一下。
對於政府部門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四方麵:一是確立了政府主導的原則,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做好生態環境教育經費保障,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相關規劃,並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內容;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要報告生態環境教育工作情況;三是生態環境教育工作情況應當納入文明、綠色等創建項目的考核指標體係;四是重點壓實政府各職能部門的生態環境教育職責。
對監管重點單位開展生態環境教育的要求,主要體現在《條例》的第十三條,大概有六方麵的內容和要求:一是要將生態環境教育納入監管重點單位的員工培訓計劃;二是要求監管重點單位通過綠色低碳生產知識培訓、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宣講、專題講座、參觀學習等開展生態環境教育工作;三是對監管重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負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開展每年不少於兩次的生態環境專題教育;四是要建立生態環境教育台賬;五是每年要將生態環境教育情況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六是鼓勵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利用門戶網站或者采取在其廠區出入口等重要顯著的位置設置展板、宣傳欄、顯示屏等方式向公眾宣傳有關生態環境知識。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