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項目實施導則(試行)》的通知
環辦科財〔2023〕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積極穩妥、規範有序推進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創新,我們製定了《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項目實施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導則》)。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實施導則》貫徹執行通知如下。
一、強化項目謀劃,提高項目質量。堅持EOD模式的核心要義,嚴格按照《實施導則》開展EOD項目謀劃、立項、實施和評估工作。聚焦重點,實事求是,做實做細項目前期,提高項目謀劃質量。各省級試點要從嚴把控,確保符合《實施導則》相關要求,嚴控項目數量,提高項目質量。
二、積極穩妥推進,加快項目實施。各地方要加強項目實施的資源要素保障,推進項目落地實施。鼓勵與周邊其他項目協同發展和綜合賦能,提升項目增值空間。項目入庫後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重大變更需按照新項目重新入庫。注重項目建設和後期運營,確保生態環境質量穩步改善和產業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跟蹤調度,及時總結成效。各地方要加強項目調度,對實施效果好、做法典型、示範性強的項目,及時總結項目實施、運營和管理經驗,打造形成典型案例,加強典型案例宣傳和推廣。對於形成典型案例、項目實施較好並取得成功經驗的地區,可適時謀劃新項目。各地方應於當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EOD項目實施效果、政策創新、典型案例等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四、強化風險防控,推進持續發展。各地方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防範債務、金融、廉政等各種風險。項目實施各方要強化契約精神,防止出現違約或糾紛。金融機構要加強項目審查,嚴格資金使用管控,嚴防資金挪用,鼓勵開展有利於EOD項目實施的金融政策、產品和服務創新。項目實施主體要加強政策、市場、經營風險研判,加強風險防控與應對。
附件:《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項目實施導則(試行)》.pdf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1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