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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時間:2023-06-21   來源: 廣東省司法廳   訪問量:-

 

相關文件:《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圖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活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麵向社會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三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由本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統籌組織。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公開招聘。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公開招聘,可以將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委托考試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實施。

  第六條 公開招聘經費一般由招聘單位承擔。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集中組織開展的公開招聘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招聘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公開招聘: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製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招聘公告要求的其他條件。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或者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限製性條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招聘組織單位不得組織麵向特定人群的招聘。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公開招聘: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

  第十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製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發布公開招聘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考察;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七)辦理聘用手續,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不得在法律、法規、規章外設置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前置條件或者審批、備案等程序。

  第三章 招聘方案與公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製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業單位名稱及崗位空缺情況;

  (二)招聘崗位職責、類別、等級、數量、條件等;

  (三)招聘組織單位、工作機構和程序安排;

  (四)招聘風險評估及處置預案;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招聘方案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書麵反饋備案意見。

  第十三條 招聘組織單位應當根據經備案的招聘方案製定招聘公告,並在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門戶網站公布,也可以同時在其他網站或者媒體公布。招聘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簡介;

  (二)招聘崗位職責、類別、等級、數量、條件及待遇等;

  (三)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察等具體安排;

  (四)資格初審結果、筆試成績、資格複審結果、麵試人員名單、麵試成績、體檢人員名單、體檢結果等事項的告知方式;

  (五)谘詢、投訴方式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招聘公告的發布時間距離報名開始的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經發布,不得擅自撤銷或者變更。確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報招聘方案備案部門同意,並在原網站發布撤銷或者變更公告。變更事項對招聘構成實質性影響的,應當順延後續程序的時間,並在變更公告中予以明確。

  第四章 報名與考試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報名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一般采取網絡方式接受報名。僅采取現場報名方式的,應當在招聘方案中說明理由。

  應聘人員應當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並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報考申請材料。采取網絡方式報名的,招聘組織單位應當采取網絡方式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初審;采取現場方式報名的,招聘組織單位應當在報名時現場進行資格初審。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考試一般采取筆試加麵試的方式進行。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采取電子化方式進行筆試。

  招聘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工勤技能一級崗位、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或者列入省、地級以上市事業單位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的人員,可以采取麵試或者直接業務考核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招聘組織單位應當劃定公開招聘筆試、麵試及綜合成績的合格分數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采取筆試加麵試方式考試的,筆試成績占綜合成績比例不得低於40%。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確定的合格分數線低於總分數60%的,應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招聘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將筆試成績告知應聘人員。應聘人員對筆試成績有疑問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申請核查一次。核查限於下列範圍:

  (一)主觀題、客觀題有無漏評;

  (二)分數的計算、登記是否有誤;

  (三)對違紀、違規、異常記錄有異議。

  招聘組織單位應當自收到核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麵答複。經核查確有錯誤的,招聘組織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改分數,並通知因更改分數受到影響的應聘人員。

  第十八條 招聘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招聘公告的崗位數量,在筆試合格的應聘人員中,按照每個招聘崗位不少於3名、不超過5名的比例確定入圍麵試人員名單。筆試合格人數未達到上述比例的,可以將全部筆試合格人員確定為入圍麵試人員。

  招聘組織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通知入圍麵試人員參加麵試,並在相關門戶網站公布麵試時間、地點等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在麵試前對入圍麵試人員進行資格複審。對不符合招聘條件的,應當取消其麵試資格,並書麵告知相關事由。被取消麵試資格人員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麵告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申請複核。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送達本人。複核期間,相關崗位麵試時間相應順延,招聘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入圍麵試人員。

  入圍麵試人員因前款規定被取消麵試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在筆試合格的應聘人員中,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第二十條 招聘組織單位應當成立麵試評委組,每組評委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的奇數,其中非招聘單位的評委數量不得少於1/3。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麵試評委組中相關專業評委應當占1/2以上。

  第二十一條 同一崗位麵試人員應當由同一評委組在同一時段采用同一試題開展麵試。麵試成績應當當場公布。

  麵試未達合格分數線的,不計算綜合成績。

  第五章 體檢與考察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在綜合成績合格的應聘人員中,按照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與招聘崗位數量等額的體檢人員。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體檢結果確定考察人選,並成立不少於2人的考察組對其進行考察。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及廉潔自律情況、崗位匹配度、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及人事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等情況。

  考察工作一般采取實地考察方式進行。考察結束後,考察組應當撰寫考察報告,全麵、客觀、真實地反映考察人選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考察報告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後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提交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考察人選是否確定為擬聘用人員。考察人選不符合招聘條件和招聘崗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擬聘用人員。

  第六章 公示與聘用

  第二十五條 招聘組織單位應當將擬聘用人員名單在相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擬聘用人員姓名、準考證號、學曆學位及專業、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監督方式等事項。

  考察人選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內向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書麵申辯,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麵答複。其他人員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內向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異議,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影響聘用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辦理擬聘用人員備案手續,並及時簽訂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照規定實行試用期製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遞補: 

  (一)應聘人員體檢不合格的;

  (二)考察人選未被確定為擬聘用人員的;

  (三)擬聘用人員公示結果導致不能聘用的;

  (四)擬聘用人員放棄聘用的。

  遞補人選應當從同一崗位綜合成績合格人員中按照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產生,並按照本辦法有關體檢、考察、公示等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製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外設置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前置性條件或者審批、備案等程序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員可以向事業單位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投訴公開招聘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供公開招聘違法違紀線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體檢、考察等具體規定,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另行製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09年9月1日公布(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2018年1月23日修改(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的《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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