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局(委)、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根據《yabo 11选5 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以下簡稱《省政府通知》)要求,現就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我省是隨遷子女大省,進城務工人員規模大、隨遷子女考生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隨遷子女教育權利和促進教育公平的高度出發,嚴格按照《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通知》及《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保障措施,紮實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確保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落到實處。
二、認真做好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
(一)部門職責。隨遷子女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按《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加強統籌和管理,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工作平穩順利實施。教育部門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連續就學年限和學籍的審核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負責居住證有效性的審核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審核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合法住所進行審核,具體分工由各地政府結合本地相關部門職能情況予以明確。
(二)報考資格。一是關於社會保險、居住證和完整學籍年限截止時間的計算問題。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證有效期以及隨遷子女高中階段完整學籍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統一為高考錄取結束前(8月31日)。二是穩定就業和社會保險年限認定問題。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情況,憑進城務工人員提交聯網打印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由隨遷子女學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通過《社會保險參保證明》上的授權碼在線驗證後予以認定。三是關於辦理居住證的問題。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隨遷子女高一入學前(9月1日前)已辦理居住證,且持有的居住證截止至參加高考當年8月31日屬於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四是關於合法穩定住所的問題。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住所為農村自建房或單位宿舍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證明材料,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的予以認定。五是關於3年完整學籍的問題。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在我省參加中考,但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所在地與父親或母親工作所在地為廣東省內不同地市的予以認定。
隨遷子女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資格審核的具體情況按《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見附件)執行。
三、切實加強和規範隨遷子女高考工作的管理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中學要高度重視隨遷子女高考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協作機製,細化工作措施。要安排專人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的審核工作,全力維護隨遷子女高考報名工作良好秩序,確保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工作平穩、有序實施。
(二)強化信息公開公示。要建立完善隨遷子女報名資格信息公示製度,符合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並提出申請的隨遷子女,須經有關部門審核,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審核結果確定報考名單,所確定的報考名單由學籍所在中學公示,公示信息須包括隨遷子女姓名、性別、所在中學、隨遷子女父母姓名、相關佐證材料等。對公示結果有異議並經審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
(三)加大違規查處力度。要建立完善隨遷子女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製度,實行倒查追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在廣東省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的資格,同時不再重新辦理補報手續。對在隨遷子女報考資格審核、公示中發現或經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切實優化辦事流程。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完善並公布隨遷子女高考報名工作流程。要創新工作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上辦事大廳,逐步建立並完善網上部門聯審工作機製,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對符合報考條件並提出申請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在高考報名前向就學所在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彙總,並分送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審核、認定工作。隨遷子女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跨市審核認定的,由所在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統一彙總並協調相關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審核手續,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務必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有關考生的資格審核認定工作。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要認真做好解釋和引導工作,及早引導隨遷子女考生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以免錯過了戶籍所在地高考報名時間;對錯過了戶籍所在地高考報名時間的考生,應於我省高考報名截止前到學籍所在地中學提出回原籍報考的申請,由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彙總上報省招生辦,以便協調相關省(市、區)招生辦公室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工作,確保隨遷子女高考報名工作平穩順利實施。
此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