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調整廣東省高考加分項目和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
粵招〔2015〕6號
關於進一步調整廣東省高考加分項目
和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根據《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和教育部備案,從2015年起對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進行調整。現將調整我省高考加分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大幅減少、嚴格控製、規範管理、公開公平”的目標任務,進一步做好我省調整高考加分項目和加強管理工作。要堅持正確育人導向,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素質教育實施,科學合理地體現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引導每一個學生全麵而有個性地發展,糾正少數人片麵追求高考加分的傾向。要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群眾反映最強烈、矛盾最集中的體育、藝術等特長加分和地方性加分問題。要促進公平公正,嚴格製定加分項目設立程序,加強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公示,加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加分資格造假,全力維護高考加分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二、調整的加分項目
(一)保留的加分項目
2015年起保留的全國性加分項目和加分分值如下: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報考本專科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2.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民族院校(普通高校民族班、預科班)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單獨劃線;報考其他專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報考本專科高校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4.烈士子女報考本專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二)取消的加分項目
2015年起取消以下加分項目:
1.按國家要求,取消我省所有地方性加分項目:
(1)取消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漢族考生加分項目。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漢族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在同等條件下,高校可優先錄取。
(2)取消因公犧牲的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立個人一等功(含)以上的軍人(含退伍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專科層次加分項目,以上考生報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並經學校考核合格,由高校優先錄取。
(3)取消扶貧開發重點縣考生加分項目。具有扶貧開發重點縣戶籍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在同等條件下,高校可優先錄取。
2.取消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和“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含2015年前已取得上述名次和稱號的考生),2015年起參加高考不再具備加分資格。相關考生可選擇報考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或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考試招生,或其他體育學類專業招生。
(三)對2012年我省《關於調整廣東省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招〔2012〕4號)中已取消加分項目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其中:
1.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的應屆考生,其相關特長和創新潛質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2.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考生,其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或考生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方麵有突出事跡的考生,按照有關程序,高校可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破格錄取或單獨考試錄取。
三、強化管理和監督,確保高考公平公正
各地招生委員會、教育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統籌協調,嚴格規範高考加分管理工作,確保高考加分政策2015年起平穩順利實施。
(一)嚴格規範管理,加強加分考生資格審核。高考加分政策的正確執行關係到高校人才選拔和考生切身利益,關係到教育公平公正和社會和諧穩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高考加分工作的全過程管理,使之更加科學合理、更加公開透明、更加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機製,明確各有關部門主體責任、工作流程、審核規則和違規處理辦法,暢通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強化監督和管理,從製度、程序、操作等方麵防範和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切實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二)加大信息公開,做好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各地教育部門要進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建立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專項檢查製度,切實規範和細化信息公示的內容、辦法、程序、時間安排等相關要求,加大考生加分資格信息公示力度和社會監督效度。對符合國家和省招委會規定的加分項目條件並提出申請的考生,須經過考生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考生所在中學、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進行三級公示。公示信息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加分項目、相關佐證材料,以及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等,接受社會監督。當年度報名高考未按規定時間申報和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獲取加分資格。
(三)嚴肅責任追究,嚴厲打擊弄虛作假和違規違紀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完善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製度,實行倒查追責。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參加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的資格,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對在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公示中發現或接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地招生委員會、教育局要認真執行《教育部關於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意見》(教學〔2011〕9號)和《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的各項要求,密切關注輿情,統籌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發揮高考加分項目調整的積極引導作用,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通過宣傳、解讀以及輿論引導工作,使高中階段在校生和今後將進入高中階段學習的學生及家長及時了解、正確理解我省高考加分項目調整的變化情況,確保政策調整平穩順利進行。
請各地招生委員會、教育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及高中階段學校。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
2015年4月14日
公開方式:依申請公開
抄送:教育部學生司,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陳雲賢副省長,省招委會
成員單位、委員,省教育廳領導、相關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