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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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2023年12月1日
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試招生屬於高校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是高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4年高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麵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高效統籌做好考試招生各項工作,進一步健全製度、嚴格程序、規範管理、強化監督,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為做好2024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工作,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高校招生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一、招生院校(專業)及項目
(一)按照本辦法招生的高校統稱為招生院校。2024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院校共有129所,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院校共有60所,具體見附件。
(二)運動訓練專業招生項目為:
冬季項目: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樣滑冰、冰球、冰壺、越野滑雪、高山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雪上技巧)、單板滑雪(平行大回轉、U型場地)、冬季兩項。
夏季項目:射擊、射箭、場地自行車、公路自行車、山地自行車、BMX小輪車、擊劍、現代五項、鐵人三項、馬術、帆船、賽艇、皮劃艇靜水、皮劃艇激流回旋、衝浪、蹼泳、滑水、摩托艇、舉重、摔跤(自由式、古典式)、柔道、拳擊、跆拳道、空手道、田徑、遊泳、公開水域遊泳、跳水、水球、花樣遊泳、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足球(十一人製)、籃球*、排球、沙灘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橄欖球*、高爾夫球、圍棋、象棋、國際象棋、登山、攀岩。
(*注:籃球項目考生使用籃球或三人籃球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均可報名,按照籃球項目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參加籃球專項考試。橄欖球項目考生使用七人製或十五人製橄欖球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均可報名,按照七人製橄欖球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參加橄欖球專項考試。)
(三)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項目為:
武術套路、武術散打、中國式摔跤。
二、報名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可按本辦法報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
1.符合2024年高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報名條件;
2.具備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項目的二級(含)以上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
(五)考生必須參加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普通高考報名(具體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求執行)。
(六)招生院校應當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製訂本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招生簡章,並於考生填報誌願前公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應麵向全國招生,招生院校招生簡章有關內容不得與本辦法相悖。招生簡章內容主要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層次、專業方向、辦學類型、學習形式、招生計劃總數及具體報考條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學費標準、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以及報名方法步驟、專業考試要求、聯係電話和其它有關事宜。
(七)招生院校應按相關要求研究製定本校考試招生工作方案,並嚴格按照確定的錄取規則和有關規定執行。
(八)考生依據招生院校招生簡章要求,統一在“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www.ydyeducation.com)或“體教聯盟APP”中“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係統”(以下簡稱“體育單招係統”)進行注冊(驗證考生報名資格)並報名,具體時間:
冬季項目:
注冊時間為2023年12月4日12:00至12月31日12:00
報名時間為2023年12月22日12:00至12月31日12:00
夏季項目(含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項目,下同):
注冊時間為2024年2月1日12:00至3月10日12:00
報名時間為2024年3月1日12:00至3月10日12:00
(九)考生運動員技術等級以“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係統”公示的數據信息為準。考生本人的運動員技術等級項目應與報考的招生項目一致,考生如具備所報考項目的多個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報名時需填報所有符合報名要求的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
(十)2024年報名考生的等級證書審批日期為:冬季項目為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夏季項目為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0日。
(十一)考生根據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簡章合理選擇不超過2所招生院校進行報名,並確定好誌願順序。
三、考試
(十二)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實行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十三)各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要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試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將相關工作納入高考工作統籌安排、統一部署、統一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強對屬地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層層壓實責任,從嚴從實做好考試管理工作。
(十四)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政治、英語四科,每科滿分為150分,四科滿分為600分,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答。
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組織命題和印製試卷;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試卷(含答題卡)接收和組織本省生源的文化考試,並通過機要方式將考後試卷(含答題卡)寄送至指定的教育考試機構統一評閱。文化考試的組考等要求參照普通高考有關規定執行。所有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考報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文化考試。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認真落實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考試實際,加強分析研判,穩妥做好考試組織工作,確保考生應考盡考。
(十五)2024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文化考試時間:
(十六)體育專項考試采用全國統考和分區統考方式進行,滿分100分。體育總局委托有關院校(以下簡稱組考院校)組織體育專項考試,按照體育總局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體育專項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2024版)》評分。
各組考院校要切實落實組考的主體責任,主動與屬地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等有關部門加強溝通,爭取支持和指導;要深入總結近年來體育專項組考工作經驗,進一步細化完善組考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七)2024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體育專項考試時間:
冬季項目考試時間為2024年1月4日至5月12日。
夏季項目考試時間為2024年3月20日至5月12日。
(十八)考生依據報名項目進行體育專項考試,不得跨項參加考試。
(十九)加強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反興奮劑工作力度,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進行興奮劑檢查。考生應簽訂《反興奮劑承諾書》,拒不簽訂承諾書的考生,視為主動放棄考試資格;興奮劑違規的考生,視為考試作弊,取消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並通報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錄取
(二十)文化成績錄取控製線:在不低於18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文化成績錄取控製線。
體育專項成績錄取控製線:在不低於4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專業成績錄取控製線。
(二十一)對具備一級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的考生,招生院校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製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稱號的考生,招生院校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製線下降低50分錄取。
(二十二)在達到院校文化和體育專項成績最低錄取控製線的基礎上,各招生院校根據考生的文化成績(折合百分製後)和體育專項成績3:7的比例進行綜合評價,計算考生錄取綜合分。具體公式:綜合分=(文化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綜合分計算時保留小數點後兩位,采用四舍五入計數保留法。
(二十三)招生院校根據本校生源情況和專業需求分項目製定招生計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各招生項目不得合並),錄取控製線上的考生按照綜合分由高到低錄取。院校依據梯次順序,優先錄取一誌願,未完成學校招生計劃的院校,再錄取二誌願。
(二十四)招生院校應於2024年5月30日前確定擬錄取名單,並上傳至“體育單招係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於2024年6月5日前通過“體育單招係統”下載經相關招生院校公示的擬錄取名單,協助招生院校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二十五)考生若已報名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誌願並被錄取,不再參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錄取。
五、信息公開
(二十六)招生院校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有關信息至少公示5個工作日。
(二十七)招生院校應公布考生谘詢和申訴渠道,及時受理考生來電、來信和來訪,切實維護考生正當權益。
六、其他
(二十八)各地有關部門、招生院校應加強對考生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的審核,加大對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打擊力度。對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考生,取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參加高考報名的,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取消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計入考生誠信檔案。對參與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其他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十九)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1. 擅自將按本辦法錄取的學生轉入其他專業學習的;
2. 擅自擴大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計劃的;
3. 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縮小招生計劃的;
4. 擅自招收未達到錄取標準考生的;
5. 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定的。
(三十)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學校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1. 連續兩年未按照本辦法進行招生的;
2. 向考生收取國家規定以外費用的;
3. 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十一)考生弄虛作假,或發生考試違規違紀行為,經查實,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二)體育專項和文化考試組考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考招生考試組織工作要求,規範組考流程,嚴格考場紀律,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若發生違規違紀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三)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發生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四)有關考試收費事宜參照往年要求執行。
(三十五)本辦法未涉及到的事項,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