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政府工作報告》有關部署,2017年繼續實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的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以下統稱為專項計劃)。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報考條件
1.國家專項計劃定向招收貧困地區學生。招生學校為中央部門高校和各省(區、市)所屬重點高校,2017年安排招生計劃6.3萬名。實施區域為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2017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具有實施區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
2.地方專項計劃定向招收各省(區、市)實施區域的農村學生。招生學校為各省(區、市)所屬重點高校, 2017年安排招生計劃原則上比2016年增加10%以上。具體實施區域、報考條件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實施區域要對本省(區、市)民族自治縣實現全覆蓋。
3.高校專項計劃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招生學校為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2017年安排招生計劃不少於有關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規模的2%。具體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確定。報考學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2017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
根據中央有關部署,國家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的貧困縣脫貧後2017年仍可繼續享受國家專項計劃政策。有關省(區、市)要嚴格執行國家專項計劃確定的實施區域,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由有關省(區、市)根據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須將本省(區、市)確定的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提供給有關高校。各省(區、市)可根據上述報考條件要求,製訂具體報名實施細則。
二、嚴格資格審核
專項計劃考生戶籍、學籍資格審核由各省(區、市)負責組織。各地要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細化資格審核辦法,嚴格資格審核程序,層層落實工作責任。要建立省、市、縣三級教育、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審核工作機製,確保考生戶籍、學籍真實準確。要充分利用高考報名係統、公安戶籍係統和中小學生學籍係統,確保考生報名信息、紙質檔案信息和中小學生學籍係統信息內容一致。各省(區、市)要根據本地推進城鎮化和戶籍製度改革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的農村範圍,並據此進行農村考生資格審核和複核。城鄉區域劃分標準可參考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有關標準。有關高校要在考生申請、錄取和新生報到環節認真開展考生資格核查,逐人核查考生報名材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等信息。對存疑的考生,要及時商請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機構複核,堅決取消不符合實施區域、學籍、戶籍等要求的考生資格。
三、完善招生辦法
1.完善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國家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和工作流程按照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實施麵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學〔2012〕2號)要求執行,在本科一批前開始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招生學校所在批次科類錄取控製分數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探索有利於完成計劃的誌願填報和投檔錄取模式。對於2017年合並本科錄取批次的有關省份,國家專項計劃在本科批次前開始投檔錄取,錄取分數不低於本科批次科類錄取控製分數線。高校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不得擅自將未完成的專項計劃調整為普通計劃,應通過多次公開征集誌願方式錄取。經征集誌願仍未完成的計劃,應適當降分錄取。對有政審、麵試、體檢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專業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2.細化地方專項計劃招生辦法。各省(區、市)要綜合考慮有關高校招生實際、實施區域考生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地方專項計劃的投檔辦法和錄取要求。有關高校生源不足時,要采取多次公開征集誌願等措施,努力完成招生任務。
3.優化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辦法。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辦法由有關高校確定並在招生簡章中明確,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有關高校所在批次科類錄取控製分數線。有關高校要在深入總結近年招生工作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農村學生特點及相關地區基礎教育實際,完善招生辦法,加大錄取優惠,提高考生錄取機會。鼓勵高校根據考生申請情況編製分省招生計劃(須在招生來源計劃中標注說明),依據考生高考成績和誌願進行錄取。有關高校要加強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溝通銜接,及時將高校專項計劃的招生辦法、錄取要求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會同高校認真做好考生誌願填報、錄取等工作。4月底前,有關高校公布招生簡章,考生完成報名申請。5月15日前,有關省(區、市)完成考生資格審核。5月底前,有關高校完成考生申請材料審核。
四、提升服務水平
1.加大招生宣傳力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進一步加大專項計劃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采取走進直播間、舉辦專題宣傳、開通谘詢熱線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宣傳谘詢活動。要及時向考生印發報考指南、填報須知、招生簡章等宣傳材料,讓廣大考生充分知曉專項計劃的報考條件、錄取辦法、就業政策等內容。要主動深入貧困地區和中學,為考生提供麵對麵的政策解讀,切實提高宣傳實效。
2.加強考生幫扶和服務。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部門協作,擴大信息共享,優化報名辦法,為考生提供更加簡便、有效的報考服務。有關高校要簡化招錄程序,積極探索在當地開展考核或通過網絡麵試等方式,為考生順利參加考核提供便利。要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擴大專業覆蓋麵,努力滿足考生專業發展需求。要對專項生入校後的學習和生活給予更多關懷,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特別對建檔立卡家庭學生的經濟資助,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五、強化監督處罰
1.嚴格落實信息公開公示製度。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中學要認真執行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認真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公示,嚴防資格造假和違規錄取。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及時將通過專項計劃資格審核的考生姓名、性別、學籍學校、實際就讀情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信息分別在省、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網站和中學校內公示。有關高校要將及時將高校專項計劃報名資格審核通過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標準和錄取結果等信息分別在有關高校招生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要完善舉報機製,暢通網站、信函等多種舉報方式,並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各類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結果。
2.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對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以及在招生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學校、單位和公職人員違法違規違紀的,還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省(區、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和高中教育階段學校。
教育部
2017年 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