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延用《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粵教師〔2018〕13號)延用至2029年1月21日。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月16日
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簡稱原民辦代課教師)是特定曆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條件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兢兢業業服務人民教育,為我省基礎教育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為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要求,妥善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問題,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標
針對我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的實際情況,向符合條件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明確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的範圍條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針對原民辦代課教師的問題,向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三)堅持與原有政策相銜接的原則。政策措施與我省此前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相關政策相銜接。
(四)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省製定統一的政策,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屬地為主”原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堅持隻減不增的原則。在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固化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名單和人員總數,根據人員自然減員情況,隻減不增。
三、補助發放對象
原民辦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製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原代課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製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下列人員不列入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範圍:
1.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3.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以及任教期間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被開除、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
四、補助標準
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按任教學期累計計算,每2個學期視為1年。工作年限總計餘數為1學期的,按1年計算。工作年限根據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核定後不再調整。
工作年限超過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市製定,所需資金由市、縣自行籌集解決。以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動態調整補助標準。
五、計發時間
(一)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2018年1月起計發生活困難補助,以前年度不補發。
(二)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在2018年1月1日(含)後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下一月起開始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三)生活困難補助發放至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去世當月。
六、經費分擔比例和發放渠道
汕頭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慶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雲浮市以及江門市的恩平市、開平市、台山市,由省、市按5:5的比例分級負擔所需資金。其他地區所需資金由當地負擔,市縣分擔比例由當地市級人民政府確定。
符合條件原民辦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補助的發放方式和發放渠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七、工作程序
(一)申請。由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現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鄉鎮(街道)要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辦理。各地根據粵教師〔2016〕11號和粵教師〔2017〕6號開展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情況,通知當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本地戶籍原民辦代課教師,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向鄉鎮(街道)領取並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1)。各地應於2019年1月31日前通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完成首次個人申請,此後於每年3月31日前通知當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完成個人申請。
(二)初審。鄉鎮(街道)在收到《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人員名單和《申請表》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教育部門。鄉鎮(街道)應於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首次初審,此後於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審。
(三)審核。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教育部門在接到鄉鎮(街道)的初審人員名單後,會同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工作年限、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應於2019年3月15日前完成首次審核,此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四)公示。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應將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在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教育部門、鄉鎮中心學校(行使鄉鎮教育管理職能的機構)、村委會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同時在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政府門戶網公示5個工作日,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應於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公示,此後於每年5月15日前完成對當年全部符合補助條件人員的公示。
(五)確認。經公示無異議後,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對人員名單進行確認,建立完善每年的《____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名冊表》、《____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增減情況表》和《____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人數彙總表》(附件2、3、4),同時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部門蓋章確認後的表格報地級以上市教育、財政、人社、衛健部門複核。
(六)複核。市級教育、財政、人社、衛健部門對縣級各部門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複核、彙總及存檔,填寫《____市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人數彙總表》(附件5),並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七)撥付。省、市財政部門根據經複核後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情況、補助標準和分擔比例,將所需補助資金下達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省、市、縣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發放單位。各地應於每年省、市財政下達資金後一個月內完成撥付。
(八)發放。各發放單位在收到補助資金後,及時將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直接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個人賬戶。各發放單位應於每年收到補助資金後一個月內完成發放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教育部門負責對申請人身份、工作年限進行審核和複核,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共同對是否符合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金額進行審核和複核。鄉鎮(街道)負責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申請和初審。
為避免出現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情況變更或去世後其他人冒領補助,各地要建立生活困難補助領取資格審查機製,通過現場資格審驗、與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信息、衛健部門的人口信息進行比對等多種有效途徑,核查領取補助人員的有關情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抓好此項工作,統籌領導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加強組織實施、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切實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原民辦代課教師的關懷落到實處。在落實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的同時,各地市要統籌考慮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待遇保障工作,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適當調整其相關待遇標準。
(二)落實工作責任。教育部門要加強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審核確認,確保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情況真實準確;財政部門要做好補助資金的核算和籌措,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提供人員的參保狀況;衛健部門要加強對原民辦代課教師執行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監察、審計、維穩、網信、信訪、公安、國安等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各市要及時製定工作年限低於10年以下人員的補助標準和工作方案;市、縣(市、區)要及時籌集發放困難補助所需資金;鄉鎮(街道)要配備原則性強、熟悉政策、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及時完成本地的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初審等工作。
(三)及時發放到位。各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及時製定發放辦法,細化並明確發放方式、發放渠道、發放單位、發放要求等內容,確保按時足額將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手中。
(四)加強資金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社、衛健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和製度,規範資金支出程序,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資金跟蹤問責機製,確保專款專用。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將對各地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五)嚴肅政策紀律。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規範操作,加強監管。對有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騙取補助資金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資格,追回相關補助資金,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六)確保社會穩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對我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和確保原民辦教師群體穩定的責任主體,要按照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維穩工作層級負責製,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夯實基層維穩責任,製定完善工作預案,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機製,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
附件:
1.《廣東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
2.《____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名冊表》
3.《____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增減情況表》
4.《____縣(市、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人數彙總表》
5.《____市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人數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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