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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結果運用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4-08-13 17:24:22 資料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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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現將《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結果運用規定》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原《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結果運用規定(試行)>的通知》(粵教審〔2019〕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教育廳

  2024年8月7日


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結果運用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和效益,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教育部、省人民政府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教育係統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廣東省教育係統全麵貫徹落實構建集中統一、全麵覆蓋、權威高效審計監督體係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適用於廣東省教育係統。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全省教育係統各級內部審計機構依法依規,對單位(部門)或所屬單位獨立進行審計監督、履行審計職責過程中形成的結論性工作成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結果運用,是指單位(部門)對審計結果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整合和轉化利用,最大限度地發揮內部審計建設性作用的行為。

  第五條  審計結果運用應當堅持黨委(黨組)統一領導、部門密切配合,結果客觀公正、運用程序規範,審用標準一致、嚴肅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六條  審計結果運用方式主要體現在督促整改、信息共享、審計結果通報、移送線索等。


第二章  內部機構職責

  第七條  單位應當高度重視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製。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黨委(黨組)報告審計結果和審計發現的問題,並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報經批準,采取適當的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視審計整改情況,啟動審計整改約談;對審計整改不到位、拒絕或拖延整改以及履行審計整改主體責任不到位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視情書麵提請本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研究處理,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向組織人事部門移交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整改報告;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審計移送處理書》(詳見附件1)。

  第九條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及審計整改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個人檔案;根據審計結果及審計整改情況,對領導幹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及時進行提醒;對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違規行為,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或專題組織生活會)的內容,作為單位(部門)評優評先、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內部審計機構移送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視情向內部審計機構反饋查處情況;及時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納入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研究分析審計結果中反映的典型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及屢審屢犯問題,提出懲戒、預防的意見和措施;運用審計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第十一條  業務部門負責做好審計整改工作,並向內部審計機構報送審計整改情況;結合審計意見和建議,查找本部門體製機製上存在的漏洞,認真研究分析,製定完善加強業務管理和監督的政策製度。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部門負責督促市縣政府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將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作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履行教育職責的重點並推動落實;協助開展審計督辦檢查,對整改不及時、不徹底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追究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應充分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按照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審計整改情況書麵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章  審計結果通報

  第十四條  審計結果通報,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和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情況。

  第十五條  審計結果通報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確保實效的原則。

  第十六條  審計結果通報根據審計事項不同,可采用單項通報、分類通報、綜合通報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通過單位辦公信息係統、部門網頁等網絡公布,也可通過會議、專欄等形式公布。

  第十七條  審計結果通報事項主要包括:

  (一)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的審計結果;

  (二)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

  (四)專項審計調查的審計結果;

  (五)審計查出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例;

  (六)上級審計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公開的審計事項;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審計事項。

  第十八條  審計結果通報應當執行下列審批程序:

  (一)審計通報方式及形式由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二)向上級主管部門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通報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向上級主管部門說明並得到批準;

  (三)涉及經濟責任的審計結果需要通報的,應征詢組織人事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第四章  審計線索移送

  第十九條  審計線索移送,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查證的、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明確的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事項。

  第二十條  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應當按照全麵、保密的要求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移送紀檢監察部門,不得以責令書麵檢查、審計結果通報等代替違紀違法線索移送。

  第二十一條  審計移送處理事項主要包括:

  (一)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以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吞資產等經濟犯罪的事項;

  (二)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等其它情節的事項;

  (三)涉嫌違反招投標、政府采購、工程建設、資產管理等有關法規製度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的事項;

  (四)其他依法依規應移送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移送流程辦理違紀違法線索移送。具體程序是:

  (一)審計組提出書麵移送建議;

  (二)內部審計機構研究審定;

  (三)單位主要責任人簽批《審計移送處理書》;

  (四)內部審計機構指定專人當麵移送;

  (五)紀檢監察部門簽收蓋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以及各業務部門的人員,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結果運用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秘密的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阻礙審計結果運用,影響內部審計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正常工作,或者威脅、恐嚇、打擊、報複、陷害審計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機構,是指廣東省教育係統各單位明確或指定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教育廳於2019年12月18日印發的《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結果運用規定(試行)》(粵教審〔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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