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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整改約談工作製度》的通知

時間:2024-08-13 16:08:10 資料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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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現將《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整改約談工作製度》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原《中共廣東省委教育工委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審計整改約談工作製度(試行)>的通知》(粵教審〔2018〕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教育廳

  2024年8月7日

廣東省教育係統審計整改約談工作製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製的意見,強化審計意見剛性落實,著力做好審計整改“下半篇文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教育部、省人民政府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教育係統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要求,督促各單位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促進提高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意識和依法治校意識,聚焦重點問題,壓實整改責任,強化審計意見剛性落實,確保審計整改取得實效。

  第三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以談話方式向有關幹部了解情況、提醒問題、告誡警示,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 

  第四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涵蓋範圍包括各普通高等院校和省教育廳直屬單位,如有必要,可以延伸到其附屬單位。 

  第五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的約談對象為接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審計部門、省教育廳內部審計部門相關審計的各普通高等院校和廳直屬單位幹部,重點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學校的黨政主要負責人、班子成員、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受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還包括其前任相關領導。

  第六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約談人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負責人,也可以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安排其他約談人。

  第七條 接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審計部門、省教育廳內部審計部門相關審計的學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審計整改約談工作:

  (一)審計過程中,發現學校(單位)內部管理不規範,在重大決策、基建管理、物資采購、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麵存在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審計工作結束,收到審計部門《審計報告》的;

  (三)在規定整改期限內,整改進度緩慢,主要問題、關鍵問題未完成整改,而沒有合理解釋的;

  (四)審計整改不力,導致審計發現問題屢審屢犯,整改效果不好的;

  (五)其它需要啟動審計整改約談工作的情形。

  第八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在本製度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一個月內啟動,采取集體談話或個別談話的形式進行。

  第九條 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省教育廳機關紀委、省教育廳審計處作為啟動約談部門,按照以下程序實施約談工作:

  (一)提出啟動審計整改約談方案或建議,經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和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負責人批準後,以約談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約談對象。

  (二)約談前,啟動約談部門應全麵掌握審計發現的問題,並認真收集、整理約談對象及其所在學校(單位)相關情況,做好約談準備。

  (三)約談時,啟動約談部門派員參加約談並做好相關記錄。

  (四)約談結束後,約談對象應當按要求就約談情況在本單位黨組織民主生活會上進行報告。

  第十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約談人向約談對象說明約談的原因,指出相關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二)約談對象針對審計報告所揭示的相關問題,彙報問題產生的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今後如何做好規範管理,完善製度,堵塞漏洞等方麵,杜絕發生類似問題以及今後努力的方向。

  (三)約談人根據約談情況,對約談對象提出相應要求。

  第十一條  啟動約談部門工作人員應根據領導指示,製訂約談計劃,安排約談地點,聯係被約談單位和人員,做好約談記錄等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應當做好約談記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約談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職務等;

  (二)約談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三)約談的日期、地點;

  (四)約談的事由;

  (五)約談的具體內容;

  (六)其它需要記錄的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整改約談工作中約談對象、約談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約談對象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受約談,不得借故推諉、拖延。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約談的,要提前書麵請假說明,並進行補約談。

  (二)約談對象應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如實陳述說明,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正確對待組織的批評和幫助,不得追查或打擊報複約談人、審計部門工作人員。

  (三)約談人應當實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包庇。

  第十四條 啟動約談部門可以采取效能監察、明察暗訪等方式,也可以根據約談對象提供的整改材料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約談對象存在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約談對象要從體製機製和製度層麵上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體係和內控長效機製,堵塞管理漏洞,並舉一反三,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

  對於約談對象審計整改工作走過場,對審計發現問題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導致問題逢審必有、屢審不改,釀成嚴重違紀或腐敗案件發生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開展問責,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普通高等院校、廳直屬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單位審計整改約談工作製度,開展審計整改約談工作,切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強化審計意見剛性落實,確保審計整改取得實效。

  第十七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廣東省委教育工委、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共廣東省委教育工委 廣東省教育廳於2018年10月19日印發的《審計整改約談工作製度(試行)》(粵教審〔20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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