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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時間:2021-07-01 16:59:38 資料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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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省屬中職學校、中小學、幼兒園:

  現將《廣東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教育廳

  2021年7月1日

  

廣東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保障教 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 師風建設的意見》《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 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教師違反 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育部關於幼兒園教 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以下統稱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實際,製定本指引。

  一 、基本原則

  (一)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堅持“零容忍”原則。 中小學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二)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 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二、 行為類型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是指違反《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育部關於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學、保教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保教活動、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 渠道發表、轉發錯誤政治觀點,編造或故意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學、保 教工作,玩忽職守、消極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 學生;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或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性侵行為;

  (六)在教育教學、保教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麵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 職稱評聘、評優評獎、人才計劃和項目申報、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給予個人的專項資助或補貼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八)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 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違規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經營,到校 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或組織學生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競賽等活動;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 處理適用

  (一)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 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  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構成《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

  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三)是中共黨員的,按照有關規定還應給予黨紀處分;是 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的,還應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以及相

  應的民主黨派機關或者相關單位。

  (四)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四、 處理和解除程序

  (一)發現中小學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應按照管理權限,對決定受理的違反 職業道德行為(事項)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取證。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教師。

  2.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麵 調查報告。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對 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按照處理決定 權限,作出處理決定,並明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複核、申訴。

  (二)對中小學教師的處理,按照處理決定權限,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解除。

  (三)學校應將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存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並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係統。

  五、 監督和追責

  (一)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教師 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舉報受理與調查處理工作機製,確定教師違反 職業道德行為的受理、調查、認定、複核、監督等的負責機構,明確相應工作職責。

  (二)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 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1.師德師風長效機製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2.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3.對已發現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4.已作出的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通報不及時、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整改不徹底;

  5.多次出現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問題或因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6.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三)中小學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嚴重或社會 影響較大的,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 告,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努力消除不良影響,並進行自查自糾與整改落實。

  六、 附則

  (一)本指引所稱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指普通中小學、幼兒園、 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 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師。對其他在學校及教育機構工作的人員進行處理,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各地級以 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麵清單及處理辦法,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廣東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保障教師和學生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 設的意見》《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育部關於建立健 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製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 項準則》《關於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高校教師隊伍建設實際,製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則

  (一)對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堅持“零容忍”原則。高 校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應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二)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 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二、 行為類型

  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是指違反《高等學校教師職業  道德規範》《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製的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規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論文、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

  (六)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有猥褻、性騷擾、性侵行為;

  (七)違反學術規範,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學生就業、征兵入伍及 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項目申報、評優評獎等工作中,違反回避規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假公濟私,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違規套取科研或教學經費;

  (十一)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 處理適用

  (一)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 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麵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采取 限製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 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情節較重應當給 予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構成《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報請教育主管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三)是中共黨員的,按照有關規定還應給予黨紀處分;是 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的,還應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以及相應的民主黨派機關或者相關單位。

  (四)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四、 處理與解除程序

  (一)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舉報受理與 調查處理機製,確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受理、調查、認定、複核、監督等的負責部門或組織,明確相應職責及處理程序。

  (二)高校發現教師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學校有關部門應對決定受理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事項) 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取證。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調查

  教師。

  2.學校有關部門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形成書麵調查報告。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聽取教師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學校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按照處理決定權限, 作出處理決定,並明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複核、申訴。

  (三)對高校教師的處理,按照處理決定權限,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解除。

  (四)高校應將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存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並錄入全國教師管理信息係統。

  五、 監督和追責

  (一)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 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確、院(係)具體落實、教 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製。黨委書記和校長抓師德同責,是師德建 設第一責任人。院(係)或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建 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院(係)或部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也負有直 接領導責任。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學校處理的教師要積極整改,所在基層單位黨政領導要對其談話教育,督促其整改。

  (二)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 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於相關單位和負責人不履 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1.師德師風製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2.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3.對已發現的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4. 已作出的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通報不及時、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整改不徹底;

  5.多次出現教師違反職業道德問題或因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6.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三)教師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所在院(係)行政主要 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依據 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問責。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較重或社會 影響較大的,學校須進行自查自糾與整改落實,並及時向主管部門 和省教育廳報告。如學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 責,學校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視情節輕重按規定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學校整改落實,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師德師風建設是我省高校教師隊伍建設重要內容,有 關情況列入相關工作考核指標體係。學校應將師德師風建設列為 二級單位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年度目標考核和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 附則

  (一)本指引所稱高校教師是指在高等學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包括民辦高校教師。對其他在高校工作的人員進行處理,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高校應結 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負麵清單及處理辦法,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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