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廣東省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已於2022年9月28日經廣東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議(2022年第12次)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原《廣東省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教審〔2016〕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教育廳
2022年10月10日
廣東省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動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59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教育係統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廣東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製、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監督並作出評價和建議,促進本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四條 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製、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責權限、經費保障、審計程序、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黨委(黨組)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黨領導相關工作的體製機製。
第五條 全省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一級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機構編製管理相關規定和管理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明確或者指定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或者設置獨立的機構或明確相關內設機構作為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單位負責財務工作的機構不得同時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涉及審計計劃確定、審計情況報告、違規事項處理、違法問題移送等重大事項,應當向本單位黨委(黨組)報告。
第八條 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審計委員會,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負責部署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研究製定內部審計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發展戰略,審議決策內部審計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彙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製、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內部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
第十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所需人員編製。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合理配備具有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內部審計人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等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曆。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特點,完善內部審計人員考核評價製度和專業技術崗位評聘製度,保障內部審計人員享有相應的晉升、交流、任職、薪酬及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參加業務培訓、考取職業資格、以審代訓等多種途徑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審計職業道德。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本單位其他內設機構、分支機構或者個人的幹涉。單位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獨立履行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複。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當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予以保證。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隊伍。單位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遵守法律和執行職務情況的監督,督促審計人員依法履職盡責。單位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從事或參與下列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一)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業務;(二)資金、資產、資源等分配、處置、管理;(三)投資、基建管理;(四)采購、招投標、合同管理和內部控製建設工作;(五)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六)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活動。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相關負責人、主管人員或者審計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除涉密事項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中介機構獨立開展的受托業務應當審定審計實施方案,加強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並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人員,單位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要求,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二)發展規劃、重大決策和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大宗采購項目情況;
(五)內部控製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七)辦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九)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情況;
(十一)國家有關規定、上級主管部門交辦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進行指導、檢查,並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彙報審計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內部審計規章製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
(三)指導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突出審計重點;
(四)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五)開展業務培訓、組織內部審計工作交流研討;
(六)指導教育係統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七)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單位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製、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編製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向本單位黨委(黨組、審計委員會)報告並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按照內部審計全覆蓋的要求,內部審計機構每5年至少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審計一次。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審計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以及審計項目計劃等,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並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和需要,提出以下要求或建議:
(一)要求本單位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製、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審計所需的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有關規章製度,提出製定內部審計規章製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製、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係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要求本單位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以及相關業務部門予以協助;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製止決定;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十)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一)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二)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
(十三)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範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及時、真實、全麵提供相關資料。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程序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在審計工作開展前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製。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審計項目名稱;(二)被審計單位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三)審計依據、審計範圍和審計起止時間;(四)需要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提供的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要求;(五)審計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一)協助有關部門查證,以及辦理信訪、舉報等事項;(二)有證據或者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存在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政財務收支資料,轉移、隱匿資產或者串通提供偽證等行為;(三)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條 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相關情況,評估其存在重大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的應對措施,編製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及其調整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審計實施方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被審計單位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二)項目名稱;(三)審計目標和範圍;(四)審計內容和重點;(五)審計程序和方法;(六)審計組成員的組成以及分工;(七)審計時間進度計劃;(八)審計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實施審計: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複製、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會談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準確、完整記錄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獲取時間等信息;采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還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內部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取得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確實無法取得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並簽名確認。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逐一編製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被審計單位名稱;(二)審計事項;(三)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四)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以及結果記錄;(五)審計結論或發現問題及其依據、意見以及建議;(六)審計人員姓名和審計日期;(七)複核人員姓名、複核日期和複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審計組完成審計項目後,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審計概況,包括審計目標、審計依據、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及重點、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和審計時間等;(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定性依據以及處理意見;(三)審計建議。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書麵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審計組提出書麵反饋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麵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提出書麵反饋意見的,審計組應當進行集中研究提出修改或者補充建議,經審計組組長核實後對審計報告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審計組將核實采納反饋意見的情況記錄(修改或者補充的內容、審理會議紀要)連同該書麵反饋意見一並提交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和相關審計事項等召開審計審理工作會議,也可以指定專人進行複核審理。對涉及重大事項、重大問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存在較大分歧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提請單位召開專項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過複核審理或者審議的審計報告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簽發。
第三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0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報送整改方案;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90日內完成整改,並將書麵整改報告報送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製度。內部審計檔案應當包含年度審計計劃、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據證明材料、審計組集中研究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的情況(會議記錄、會議紀要、修改或者補充內容)、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書麵反饋意見以及整改報告等資料。
第五章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製,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製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製度、審計整改約談製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十一條 單位應當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研究,製定和完善相關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審計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出具審計調查報告或管理建議書,為科學決策提供建議。
第四十二條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製。
第四十三條 單位應當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相關決策、預算安排、幹部考核、人事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歸入其本人檔案。
第四十四條 單位在對所屬單位開展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對糾正不及時或者不到位的問題應當依法在審計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報告本單位黨委(黨組、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和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等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內部審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範,並按規範實施審計。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程序按本規定第四章執行,其他審計工作程序依照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運用現代審計理念和方法,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優化審計業務組織方式,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全麵提高審計效率。
第四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著眼於促進問題解決,立足於促進機製建設,對審計發現問題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並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審計建議,促進單位事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內部控製建設,合理設置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優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麵質量控製。
第五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評價製度,促進提升審計業務與審計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五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未將審計結果或者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及時報告的;
(四)違反回避規定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六)利用職權幹擾有關審計項目、泄露有關審計信息和工作秘密謀取私利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威脅、恐嚇、打擊、報複、陷害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本單位內部審計管理規定。民辦學校和教育部門主管的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教育廳於2016年1月14日印發的《廣東省教育係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