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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3-11-08 16:45:42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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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師〔20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

  現將修訂後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2023年8月29日


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製度,推動職業學校與企事業單位建立協作共同體,支持、鼓勵和規範職業學校聘請具有實踐經驗的企事業單位等人員擔任兼職教師,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麵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關於深化現代職業教育體係建設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職業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含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教師是指受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擔任特定專業課程、實習實訓課等教育教學任務及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職業學校要堅持以專任教師為主,兼職教師為補充的原則,聘請兼職教師應緊密對接產業升級和技術變革趨勢,滿足學校專業發展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需要,重點麵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專業、民生緊缺專業和特色專業。兼職教師占職業學校專兼職教師總數的比例一般不超過30%。


第二章 選聘條件

  第五條 聘請的兼職教師應以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為主,也可聘請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的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根據需要也可聘請相關領域的能工巧匠作為兼職教師。重視發揮退休工程師、醫師、教師的作用。

  第六條 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教育方針,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熱愛教育事業,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質和工作責任心;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或技術技能水平,能夠勝任教學科研、專業建設或技術技能傳承等教育教學工作;

  (三)長期在經營管理崗位工作,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或長期在本專業(行業)技術領域、生產一線工作,一般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鼓勵聘請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聲譽和造詣的能工巧匠、勞動模範、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和省市級傳承人等。


第三章 選聘方式

  第七條 職業學校可通過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產業導師、專業帶頭人(領軍人)、技能大師工作室負責人、實踐教學指導教師、技藝技能傳承創新平台負責人等多種方式聘請兼職教師。

  第八條 可以采取個體聘請、團體聘請或個體與團體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團體聘請人數一般不少於3人。

  第九條 鼓勵職業學校與企事業單位互聘兼職,推動職業學校和企事業單位在人才培養、帶徒傳技、技術創新、科研攻關、課題研究、項目推進、成果轉化等方麵加強合作。


第四章 選聘程序

  第十條 職業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確定需聘請兼職教師的崗位數量、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在應聘兼職教師前應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可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的方式產生,也可以麵向社會聘請。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應優先考慮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人員,建立合作企事業單位人員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常態機製,並納入合作基本內容。

  第十二條 通過對口合作方式聘請兼職教師的,對口合作企事業單位根據職業學校兼職教師崗位需求提供遴選人員名單,雙方協商確定聘請人選,簽訂工作協議。

  第十三條 麵向社會聘請兼職教師應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考察、遴選和聘請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職業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確定兼職教師崗位和任職條件。

  (二)職業學校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能力考核和教職工準入查詢。

  (三)職業學校確定擬聘崗位人選,並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職業學校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與對口合作企事業單位的選派人員及與麵向社會聘請人員依法簽訂的工作協議均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任務及要求、工作報酬、勞動保護、工作考核、協議解除、協議終止條件等內容。協議期限根據教學安排、課程需要和工作任務,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職業學校要將兼職教師納入教師培訓體係,通過多樣化的培訓方式,持續提高兼職教師教育教學能力水平。兼職教師首次上崗任教前須經過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培訓可以由聘請學校自主開展,也可以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集中進行,並由組織單位對兼職教師培訓合格情況進行認定,合格後方可上崗。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規、師德師風、教學規範及要求、職業教育理念、教育教學方法、信息技術、學生心理、學生管理等方麵。

  第十六條 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原所在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兼職教師在兼職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所在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所在單位與職業學校可以約定補償辦法。職業學校應當為兼職教師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應明確兼職教師的管理機構,負責兼職教師的聘請和管理工作。職業學校要製定兼職教師管理和評價辦法,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完善考評機製,考核結果作為工作報酬發放和繼續聘請的重要依據。加強對兼職教師的幫帶和指導,建立專兼職教師互研、互學、互助機製。

  第十八條 職業學校要建立兼職教師個人業績檔案,將師德師風、培訓、考核評價等兼職任教情況記錄在檔,並及時反饋給其原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應將在職業學校兼職人員的任教情況作為其考核評價、評優評先、職稱職務晉升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為兼職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保障兼職教師在教學管理、評優評先等方麵與專任教師同等條件、同等待遇,通過多種方式提升兼職教師在職業學校的歸屬感、榮譽感,促進兼職教師更好適應崗位工作。職業學校要支持兼職教師專業發展,可以根據其技術職稱和能力水平聘為相應的兼職教師職務。鼓勵兼職教師考取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建立兼職教師退出機製。兼職教師存在師德師風、教育教學等方麵問題,或者工作協議約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協議情況,職業學校應解除工作協議。兼職教師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工作職責,職業學校可與其解除工作協議,並反饋其原所在單位。


第六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一條 兼職教師要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嚴格執行職業學校教學管理製度,認真履行職責,完成協議規定的工作量和課程課時要求,確保教育教學質量。兼職教師要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將德育與思想政治教育有機融入教育教學,高質量完成課程講授、實習實訓指導、技能訓練指導等教育教學任務及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兼職教師要將新技術、新工藝、新規範、典型生產案例等納入教學內容,積極參與教學標準修(製)訂,增強教學標準和內容的先進性和時代性;積極參與教學研究、專業和課程建設、教材及教學資源開發、技能傳承、技術攻關、產品研發等工作,共同推進職業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十三條 兼職教師要主動參與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協助加強職業學校專任教師“雙師”素質培養,協助安排學校專任教師到企業頂崗實踐、跟崗研修,協助聘請企業技術技能人才到學校參與教學科研任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兼職教師參與職業學校教育教學等相關製度的製定,參與開展實訓基地建設,協助引入生產性實訓項目,協助指導學生創新創業及到企業實習實踐。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地方可結合實際,優化教育支出結構,支持專業師資緊缺、特殊行業急需的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

  第二十六條 鼓勵職業學校通過多渠道依法籌集資金,並用於支付兼職教師工作報酬。

  第二十七條 兼職教師的工作報酬可按課時、崗位或者項目支付。職業學校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可綜合考慮職業學校財務狀況、兼職教師教學任務及相關工作完成情況,合理確定工作報酬水平,充分體現兼職教師的價值貢獻。


第八章 支持體係

  第二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經營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國有企業、產教融合型企業、教師企業實踐基地應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並建立完善兼職教師資源庫。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共同參與職業學校兼職教師培養培訓。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鼓勵支持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選派人員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將選派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作為認定、評價產教融合型企業等的重要指標依據,激發企業選派經營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積極性,推動企業切實承擔起人才培養的社會責任。

  第三十條 各地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兼職教師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加強對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工作的指導,將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納入人事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範圍,將兼職教師的聘請與任教情況納入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和辦學質量考核的重要內容,在計算職業學校生師比時,可參照相關標準將兼職教師數折算成專任教師數。

  第三十一條 職業學校對於教學效果突出、工作表現優秀的兼職教師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精神獎勵,將兼職教師納入教師在職培訓和榮譽表彰體係;地方教育部門將兼職教師納入年度教育領域評優評先範疇,定期推選一批優秀兼職教師典型,加強宣傳推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當地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給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意見,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教師〔201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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