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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及《廣東省教育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

時間:2020-11-12 18:31:24 資料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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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

細則》及《廣東省教育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


粵教策〔2020〕4號


委廳各處室(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實做好省教育廳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結果及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以下簡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經研究,決定對2018年製定的《廣東省教育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及《廣東省教育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予以修訂。現將《廣東省教育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及《廣東省教育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20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廣東省教育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2.廣東省教育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廣東省教育廳

202011月12日



 附件1


廣東省教育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務院大督查要求,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實做好省教育廳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結果及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以下簡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雙隨機、一公開”應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省教育廳“雙隨機、一公開”的組織協調工作由廳法規處、人事處負責。

第五條 省教育廳根據廳權責清單的行政檢查清單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廳人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製定並動態調整教育事項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及時向社會公布。教育廳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相關監管主體日常活動依法實施檢查。

第六條 隨機抽查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由承擔具體職能的業務處室分別負責建立,原則上由廳機關各部門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的工作人員構成。名錄庫內應包含隨機抽查執法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執法類型(範圍)、執法證號及有效期、培訓情況等信息。數據庫內容根據部門人員變動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第七條 隨機抽查對象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明確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監管的學校或教育機構。由承擔具體職能的業務處室,按照全麵覆蓋、動態管理的原則,分別負責建立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名錄庫包括省內各公辦高校、民辦高校和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具體內容應包含抽查對象的名稱、類別、法定代表人、社會信用代碼和地址等信息。

第八條確定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應當采取“雙隨機”的方式,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確定抽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確定執法人員。各業務處室在具體抽查活動中,可以搖號等隨機抽查的方式抽取檢查對象、執法人員(不少於2)。為確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開,可邀請機關紀委派員到場監督抽查,若抽到人員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檢查,應采取“遞補抽取”的方式仍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執法檢查人員與抽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回避。

第九條各處室(單位)實施年度抽查計劃備案製度,於每年131日前製定本年度抽查計劃,明確抽查事項、抽查對象、執法人員、抽查時間段等,並報人事處備檔。

第十條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隨機抽查比例不低於隨機抽查事項對應的監管對象總數的5%,抽查頻次每年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第十一條執法檢查人員根據年度計劃安排,對隨機抽取的檢查對象進行執法檢查,每次參加隨機抽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法檢查時,需現場出示執法證件,填寫執法檢查表,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並由被檢查對象蓋章或負責人簽字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蓋章的,檢查人員要注明原因,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見證。

第十二條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單位的抽查次數不得超過2次。對同一單位、由不同執法處室實施抽查時,應當同時實行聯合抽查。

第十三條對由教育部門牽頭的列入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的學校辦學情況抽查,要會同配合部門做好聯合抽查實施工作。對已經下放的行政檢查事項,加強指導督促。

第十四條各處室(單位)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抽查報告、反饋抽查結果,在省教育廳網站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及查處情況,並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納入監管對象的社會信用記錄。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

第十五條執法檢查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對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各處室(單位)未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廣東省教育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

事項

依據

抽查

主體

抽查對象

抽查內容

抽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

頻率

責任

處室

1

民辦高校年檢和省屬民辦中職學校年檢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幹規定》(2007年教育部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

廣東省教育廳

省內各民辦高校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情況

書麵抽查、現場抽查

20%以上

1/

法規處

2

對平安校園及“安全文明校園”的考評

《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創建平安廣東的意見》(粵發〔201219號)

廣東省教育廳

省內各高校、中小學校、幼兒園及職業學校

平安校園建設

書麵抽查、現場抽查

5%以上

1/

安保處

3

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的檢查、評估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號)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

廣東省教育廳

在我省內經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機構

1.辦學情況日常檢查

2.專項監督檢查

3.根據舉報線索進行檢查

書麵抽查、現場抽查

5%以上

1/

交流處

4

監督檢查學生資助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5修正)第六條、第四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第十八條。

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九)著力加強教育脫貧。

7.《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六章。

8.《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第六章。

9.《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41號)。

10.《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的意見》(國發〔200713號)。

1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

12.《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的通知》(粵府〔201668號)。

13.《yabo 11选5 印發廣東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59號)。

14.《yabo 11选5 關於做好我省貧困家庭大學新生入學資助工作的通知》(粵府辦明電〔2012316號)。

15.《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製度的意見》(財教〔2010356號)。

16.《財政部關於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範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製度的意見》(財教〔2012376號)。

17.《財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

18.《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第二條。

19.《財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

20.《財政部 發改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製的意見》(財教〔201319號)。

廣東省教育廳

省內各高校、中小學校及職業學校

檢查教育資助落實情況

書麵抽查、現場抽查

5%

1/

助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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