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知識要點案例解析
麵向中小學生開展教育培訓的各類公司屬於校外培訓機構。不管是否取得辦學許可證,隻要是麵向中小學生開展了各類非學曆教育培訓,包括各種公司、社會組織等,都屬於校外培訓機構。在法律上,這些培訓公司屬於民辦學校(非學曆教育)。
下麵,我們以一個藝術培訓公司為例來說明校外培訓機構的法人財產權、財務會計和資金收費監管的要求,從源頭上幫助各位舉辦者提高藝術培訓機構的財務健康水平。
2019年,張三和李四作為股東,創辦了廣州市XX區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術培訓公司),招收中小學生開展藝術類培訓,注冊資本30萬元。
該藝術培訓公司麵向中小學生開展了藝術類培訓,屬於校外培訓機構。因各種原因,該藝術培訓公司一直沒有辦理辦學許可證。但是,該藝術培訓公司是培訓機構,在法律上屬於民辦學校,需要遵守國家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財務、資金、收費、合同等方麵的一係列規定。比如,該藝術培訓公司要聘請會計人員,將每筆收取的預收費用進行核算(預收費用不能用個人賬戶收款,要進到公司賬戶),編製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報告(如果沒有會計人員,至少要聘請第三方記賬公司代理記賬,保留所有收據憑證、編製會計賬簿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五條、三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對該藝術培訓公司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二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該藝術培訓公司有關人員,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二)查閱、複製、登記保存該藝術培訓公司的有關合同、銷售憑證、賬簿、電子文檔等資料。
在實踐中,藝術培訓公司需要重點關注公司是否存在財務風險:一方麵,關注培訓機構預收費用的銀行監管專戶以及其他預收費用的企業對公賬戶(網上銀行),查詢賬戶餘額;另一方麵,針對招收的學員人數、收費總金額、已經交付的課程、待交付的金額進行檢查和比對,認真核查培訓公司剩餘資金與資產之和,是否能夠覆蓋還沒有交付課程的金額;存在資金和經費缺口的,應當盡快開展整改。
藝術培訓公司(校外培訓機構)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是組織,不是自然人;藝術培訓公司(校外培訓機構)享有法人財產權,意思是公司的錢不是老板個人的錢、公司的權益不是老板個人的權益,老板不能把公司和個人混淆。張三和李四不能侵犯該藝術培訓公司的資產、財務等權益。該藝術培訓公司預收的各項藝術培訓的費用,必須存在藝術培訓公司的對公賬戶(而非個人賬戶)上;預收的培訓費用屬於藝術培訓公司的負債。這些預收的費用必須和張三、李四的賬戶分割開來,不得混合使用。預收的培訓費用屬於負債,要用在這個公司(而不是其他公司、其他教學點)的辦學:支付這個教學點的教師工資薪酬、支付這個教學點的房租、購買設備和教材等等是可以的;但是不得挪作他用,包括:不得用於投資理財、不得用於其他店鋪擴張、不得用於其他項目建設等等。
很多培訓公司的負責人(實際控製人或者老板、股東)把培訓公司的錢誤認為是自己的錢、把培訓機構預收的經費(債務)認為是自己的資金,想怎麼用就怎麼用,這種想法不但錯誤,而且危險。在這種錯誤的認識下,培訓機構的負責人(實際控製人或者老板、股東)沒有負債意識、容易大手大腳花錢,最終導致經營不善,再遇到一些疫情或者政策調整的情況,很容易爆雷倒閉。因此,各培訓公司的負責人(老板)一定要糾正以上錯誤觀念,認真學習並遵守法律法規(尤其是上述財務方麵的知識要點)。
挪用辦學經費的法律後果
如果出現了上述情況,該培訓公司的股東(張三、李四)把錢拿去其他地方花了怎麼辦?在法律上屬於挪用辦學經費。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其中,挪用經費達到一定數額或者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到原來公司賬上的,老板、股東(比如上麵的張三、李四)甚至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正確分配辦學結餘(利潤)
很多人(包括培訓公司的老板)會問,那培訓公司要怎麼賺錢(怎樣分配利潤)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結餘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也就是說,營利性培訓公司可以分配利潤,但是要依法進行。當藝術培訓公司完成了所有課程交付、依法繳納稅收(也就是年底完成財務結算)後,可按照章程分配利潤。除此之外,辦學途中(還沒有完成財務結算)就把資金弄到自己賬上(弄到自己口袋)的,一律按照挪用經費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收費規定的法律後果
在收費方麵,國家規定培訓公司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的費用,同時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收取超過5000元的費用。違反了有什麼後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八條,責令培訓公司退費;拒不執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舉辦者(實際控製人)侵犯培訓機構法人財產權的,責令退費後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