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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撫醫院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30 22:47 來源:退役軍人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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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撫醫院管理辦法

(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號公布,2022年6月28日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7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優撫醫院管理,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推動讓退役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人,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撫醫院是國家為殘疾退役軍人和在服役期間患嚴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提供醫療和供養服務的優撫事業單位,是擔負特殊任務的醫療機構,主要包括綜合醫院、康複醫院、精神病醫院等,名稱統一為“榮軍優撫醫院”。

  優撫醫院堅持全心全意為優撫對象服務的辦院宗旨,堅持優撫屬性,遵循醫療機構建設和管理規律。

  第三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優撫醫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撫醫院工作。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加強對優撫醫院的指導,為優撫醫院醫務人員的培訓進修等創造條件,支持有條件的優撫醫院在醫療、科研、教學等方麵全麵發展。

  第四條 國家興辦優撫醫院,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列入各級預算。

  第五條 設置優撫醫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優撫醫院布局規劃。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將優撫醫院設置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統籌考慮。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優撫對象數量和醫療供養需求情況,適應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工作和服務備戰打仗需要,製定本行政區域內優撫醫院布局和發展規劃,並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優撫醫院布局和發展規劃應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建設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 因符合條件優撫對象數量較少等情形未建設優撫醫院的地方,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協調當地其他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優撫醫院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符合條件的按程序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複協議機構管理範圍。

  第七條 優撫醫院在建設、用地、水電、燃氣、供暖、電信等方麵依法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優撫醫院提供捐助和服務。

  優撫醫院各項經費應當按照批複的預算執行,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對在優撫醫院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優撫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收治下列優撫對象:

  (一)需要常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退役軍人;

  (二)在服役期間患嚴重慢性病的殘疾退役軍人和帶病回鄉退役軍人;

  (三)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退役軍人;

  (四)短期療養的優撫對象;

  (五)主管部門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員。

  優撫醫院應當在完成主管部門下達的收治任務的基礎上,為其他優撫對象提供優先或者優惠服務。

  第十條 優撫醫院應當為在院優撫對象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健康檢查;

  (二)疾病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康複訓練;

  (四)健康指導;

  (五)輔助器具安裝;

  (六)精神慰藉;

  (七)生活必需品供給;

  (八)生活照料;

  (九)文體活動。

  第十一條 優撫醫院應當加強對在院優撫對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優撫對象在光榮傳統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條 優撫醫院針對在院殘疾退役軍人的殘情特點,實施科學有效的醫學治療,探索常見後遺症、並發症的防治方法,促進生理機能恢複,提高殘疾退役軍人生活質量。

  第十三條 優撫醫院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控製在院慢性病患者病情,減輕其痛苦,降低慢性疾病對患者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響。

  第十四條 優撫醫院對在院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綜合治療,促進患者精神康複。

  對精神病患者實行分級管理,預防發生自殺、自傷、傷人、出走等行為。

  第十五條 優撫醫院應當規範入院、出院程序。

  屬於第九條規定收治範圍的優撫對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或者由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代為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由優撫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和計劃安排入院。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優撫醫院收治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

  在院優撫對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穩定,符合出院條件的,由優撫醫院辦理出院手續。

  在院優撫對象病故的,優撫醫院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並協助優撫對象常住戶口所在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第十六條 優撫醫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病曆管理製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曆和病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優撫醫院開展巡回醫療活動,積極為院外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八條 優撫醫院應當在做好優撫對象服務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履行醫療機構職責,發揮自身醫療專業特長,為社會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優撫醫院應當通過社會服務提升業務能力,改善醫療條件,不斷提高醫療和供養水平。

  第十九條 優撫醫院在設置審批、登記管理、命名、執業和監督等方麵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關醫療機構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條 優撫醫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製,科室實行主任(科長)負責製。

  第二十一條 優撫醫院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促進思想政治和醫德醫風建設。

  第二十二條 優撫醫院實行國家規定的工資製度,合理確定醫務人員薪酬水平,完善內部分配和激勵機製,促進醫務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優撫醫院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製度,保障職工參與醫院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優撫醫院應當樹立現代管理理念,推進現代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強化重點專科建設,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建立完整的醫護管理、感染控製、藥品使用、醫療事故預防和安全、消防等規章製度,提高醫院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優撫醫院實行崗位責任製,設立專業技術類、管理類、工勤技能類等崗位並明確相關職責;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按照醫院分級護理等有關要求為收治對象提供護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優撫醫院應當完善人才培養和引進機製,積極培養和引進學科帶頭人,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曾從事醫務工作的退役軍人,建立一支適應現代化醫院發展要求的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

  第二十七條 優撫醫院應當加強與軍隊醫院、其他社會醫院、醫學院校的合作與交流,開展共建活動,在人才、技術等領域實現資源共享和互補。

  第二十八條 優撫醫院應當加強醫院文化建設,積極宣傳優撫對象的光榮事跡,形成有擁軍特色的醫院文化。

  第二十九條 優撫醫院的土地、房屋、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歸優撫醫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壞優撫醫院財產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優撫對象應當遵守優撫醫院各項規章製度,尊重醫護人員工作,自覺配合醫護人員的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優撫醫院或者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優撫醫院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的醫療和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優撫醫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優撫醫院造成收治對象人身損害或發生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應當依法處置。

  優撫醫院違反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 承擔優撫對象收治供養任務的其他醫療機構對優撫對象的診療服務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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