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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退役軍人規〔2023〕5號
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根據《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精神,以及國家和省有關烈士褒揚工作文件要求,經與省委宣傳部、省委編辦、省委黨史研究室、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溝通,省廳製定了《廣東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3年11月29日
廣東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廣東省革命遺址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省級烈士紀念設施規範化、標準化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緊緊圍繞做好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要求,聚焦用好紅色資源、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著力加強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利用工作,不斷提升褒揚烈士、教育群眾功能,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凝聚強大精神力量。
第三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是指符合相關條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烈士紀念設施,包括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牆、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第四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設施設備完備、保護狀況優良、機構製度健全、服務管理規範、功能發揮顯著的要求,加強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屬地保護管理,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烈士紀念設施日常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安排保護管理和維修改造補助資金,用於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設備更新、環境整治、展陳宣傳和祭掃紀念活動等工作,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的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工作應當納入同級紅色旅遊發展規劃、紅色革命遺址保護工作規劃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建成集紀念、教育、宣傳等多功能於一體的紅色文化精品。
第七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確定保護單位。不能確定保護單位的,應當明確管理單位進行保護管理。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的管理指導,配強工作力量,科學設置崗位,明確保護管理責任。
第八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從嚴控製,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逐級上報,經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規定報批後實施。需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的,按照有關程序逐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九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及時更新優化展陳,原則上經審批可每5年進行一次局部改陳布展,每10年進行一次全麵改陳布展。改陳布展大綱和版式稿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定,解說詞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商宣傳、黨史等有關單位審定;屬於省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依照《廣東省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名稱應當嚴格按照核定其保護級別時確定的名稱規範表述,確需更名的,應逐級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要積極創建省級及以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把烈士紀念設施建設成為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課堂。
第三章 申報、審核及評定公布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紀念設施,可申報為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在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等各個曆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和主要革命根據地鬥爭中犧牲的烈士在廣東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在全省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位於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設施;
(四)為紀念為中國革命鬥爭犧牲的知名國際友人在廣東修建的紀念設施;
(五)規模較大、基礎設施完備、規劃建設特色明顯,具有全省性知名度或較強區域影響力的其他烈士紀念設施。
同等條件下,保護、管理、運用較好的和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東莞、中山參照執行,下同),可優先批準為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三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評定公布周期原則上與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評定公布周期保持一致,重要時間節點等特殊情況下可適時組織。
第十四條 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采取“自願申報、逐級推薦”的原則。申報單位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向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推薦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提供烈士紀念設施基本情況、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情況、建設批準相關材料、建設規劃平麵圖、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保護範圍證明、主要紀念設施的現狀照片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省級烈士紀念設施考評組,具體負責考評工作。考評組成員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可邀請宣傳、黨史、財政、文化和旅遊、檢察等單位人員和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組織考評組進行集中評審,並視情況組織實地考察,確定省級烈士紀念設施建議名單,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 保護管理運用
第十八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依法確認不動產權屬,根據類別、規模以及周邊環境等情況劃定保護範圍,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依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並按文物保護標準做好相關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要求的式樣設立保護標誌,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製作安放。
第二十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類別等因素,采取針對性措施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保證設施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周邊環境莊嚴、肅穆、清淨,為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第二十一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機構製度健全、組織領導有力、工作隊伍專業、保護管理規範、服務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強單位和隊伍建設。按照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級別、設施規模、安葬烈士數量等因素,建強保護單位,充實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人員力量,有效整合資源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設立誌願服務崗,鼓勵退役軍人、烈士親屬、機關幹部、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到烈士紀念設施提供講解宣傳、祭掃引導、秩序維護等誌願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維護保養、安全保衛、誌願服務、社會捐贈、館藏文物陳列征集展示及保護、不宜從事活動和破壞汙損行為處置等管理工作規範,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製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破壞、汙損烈士紀念設施和從事其他工程建設的行為。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確因城市發展規劃、重大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其他工程建設的,按有關規定報批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製定烈士安葬、祭掃紀念、講解接待、免費開放等服務工作規範,提升服務保障質量。應當注重改進服務保障質量,在醒目位置明示服務承諾,自覺接受監督,及時處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意見和建議,製定改進方案。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等方式,參與省級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保護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捐贈管理機製,健全捐贈檔案,妥善保管捐贈的革命文物、烈士遺物等物品,對可移動文物,應當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妥善做好保管。
第二十六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的上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要積極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共建紅色教育平台,加強保護管理。
積極協調黨委宣傳部門加強政治指導,對展陳內容和講解詞的審查,把好政治關;協調黨史研究部門加強對展覽主題和展覽內容的檢查指導,把好史實關,確保展陳內容準確無誤;協調文化和旅遊部門加強對文物類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納入紅色旅遊發展規劃;協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對規劃建設、不動產權屬證明辦理、曆史建築保護等方麵的支持力度。支持、配合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建立便於群眾參謁的製度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充分發揮烈士紀念設施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作用,共享紅色資源。加強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跡編撰、陳列展示工作,充分利用館藏資料等製作反映當地烈士英勇形象的刊物、聲像、電視專題片等,積極提供誌願服務崗位,大力挖掘宣傳烈士紀念設施承載的英烈事跡和英烈精神。通過開設網站和利用新媒體平台,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祭掃和學習教育平台,大力開展祭掃紀念、主題教育、巡展宣講等活動,將弘揚烈士精神融入群眾性文化活動中。
第五章 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4年對省級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一次考核複評,建立評價檔案,並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評加(扣)分。對組織機構完善、設施功能完備、活動組織有序、服務管理規範的,予以表揚和考評加分。對設施保護不力、服務管理不規範、造成負麵輿情等情況的,予以批評和考評扣分。
第三十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其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汙損烈士紀念設施。
第三十一條 在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活動的,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非法侵占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汙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為不符合安葬條件的人員修建紀念設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遺體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複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省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製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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