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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財政部 總參謀部關於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

時間:2014-06-23 09:43 來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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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14〕136號  2014年6月2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財務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司令部,總參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後、總裝司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國防科學技術大學訓練部,武警部隊司令部: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公布施行以來,軍地各級依據相關法規,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經費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機製,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推進。但在組織實施過程中,軍地各有關部門也反映了一些具體問題,需要及時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確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崗位落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 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擬訂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保障有崗可安;著眼公開公正公平,製定、公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具體辦法,體現對服役時間長、貢獻大退役士兵的優待,確保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二、關於退役士兵複工、複職、複學。複工、複職、複學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門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紹信。在校大學生退役後複學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發放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三、關於地方人民政府在當地駐軍中定向招錄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地方人民政府在當地駐軍中定向招錄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競爭上崗,其安置方式視同自主就業,退役時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其中,退役士兵檔案由部隊轉遞(送達)原征集地安置部門、且本人在規定時限內報到的,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相關待遇;退役士兵檔案未轉遞(送達)原征集地的,自主就業的相關待遇由招錄地人民政府確定,不再享受原征集地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相關待遇。

  四、關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後,是否退回已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通過競爭機製實現就業,不需要退回已經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

  五、關於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醫療保險。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退役士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如地方沒有建立個人醫療保險賬戶,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在士兵退役時由部隊發給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辦理。

  六、關於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的退役接收安置。2009年,經中央軍委批準建立了士官有條件全程退役製度,規定士官在本級服役期內,因編製限製、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役的,每年都可以安排退出現役。部隊對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應嚴格把關,列入年度退役計劃,統一下達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接收,落實與其實際服役年限、立功受獎等情形相對應的待遇。

  七、關於隨時安排退出現役的情形和安置待遇。士兵因留用察看期滿後拒不改正錯誤的,受刑事處罰未被開除軍籍服刑期滿或者被處勞動教養(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法規的決定以前)期滿後不適宜留隊服現役的,圖謀行凶、自殺或者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隨時安排退出現役。對於此類人員,部隊要嚴格掌握條件,書麵告知地方安置部門;安置部門要及時接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士兵被開除軍籍或除名的,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不享受退役士兵相關待遇。

  八、關於退役士兵檔案的移交與審查。士兵退役時,部隊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認真整理士兵檔案,做到要素齊全、清晰完整、真實準確。地方安置部門在審核檔案時,應將《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士兵登記表》和士官退役時本級《士官選取注冊表》、《士兵退出現役登記表》或者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統一製發的相應證明材料作為確定退役士兵身份的必要材料。對於退役士兵檔案中缺少服役期間其他材料的,地方安置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隊單位的聯係溝通(不宜直接將退役士兵檔案退回相關部隊單位),相關部隊單位應按照規定補齊或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於立功受獎、傷殘評定、易地安置等與安置待遇相關材料的審定,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九、關於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有關證明材料的提供。申請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本人或相關關係人居民身份證可以提供複印件(本人簽名承諾確保真實),居民戶口簿一般為原件(是集體戶口的,其複印件需加蓋戶口專用章)。地方安置部門審核時需要查證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安置對象提供有關原件。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不批準易地安置申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單位。相關部隊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後按實際情況移交。

  十、關於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的計算。《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的(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法規的決定以前),服刑和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服現役年限。

  十一、關於“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界定與出證要求。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是指士兵在服役期間,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員傷亡病殘而造成家庭經濟嚴重困難,本人成為家庭的唯一勞動力,非其回去不能維持家庭正常生活。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士兵申請提前退出現役的,由地方縣(含)以上安置部門認真核查,符合條件的應出具證明;士兵本人應向部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關於“因戰致殘”情形的確認。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因戰致殘的情形包括: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致殘,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折磨致殘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致殘的;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致殘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致殘的。

  十三、關於“戰時三等功”的認定。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上述情況下榮立的三等功,按“戰時三等功”認定。

  十四、關於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後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現役雖不滿12年但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後退出現役,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2011年11月1日以後)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退出現役後由政府安排工作。

  十五、關於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能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且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2011年11月1日以後)入伍、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如無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條件情形,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十六、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已批準退休的初級士官的移交安置。2011年11月1日前已經批準作退休安置的初級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繼續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2011年11月1日以後),不再批準初級士官作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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