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回到地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陸續進入求職就業階段。很多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會約定試用期。關於試用期,有些事必須引起注意的事——
1 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是雙方雙向選擇的階段。
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的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其待遇薪酬等無法與正式員工相一致,這一點需要大家注意。同時試用期的設立也為勞動者提供了選擇考核的機會。
2 試用期的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 試用期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 試用期內要繳納社保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5 試用期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主要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為無過失性辭退相關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一條款解除合同的,必須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同時要擔負舉證責任,也就是用人單位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舉證證明成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6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 非全日製用工需要約定試用期嗎?
非全日製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製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9 續簽勞動合同還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嗎?
有的退役軍人與用人單位合同期滿,需要續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隻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崗位變化與否,用人單位都不能再設定試用期。
(文/邢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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