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財政局,省公安廳:
現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1979號)轉發給你們,請自2001年11月10日起遵照執行。
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
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2001〕1797號
公安部:
你部《關於申請核定<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抵押登記收費標準的函》(公交管〔2001〕81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準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的複函》(財綜〔2001〕6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和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時,向機動車所有權人收取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在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時,向抵押人收取的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為每輛次100元。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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