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建委(建設局)、環保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大汙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汙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製的通知》(計價格[1999]119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汙水處理費的收費辦法和征收標準仍按省物價局、財政廳、建委粵價[1999]29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未建成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可提前征收汙水處理費,但必須在開征後
3年內建成汙水處理廠,並投入運行。具體由各市政府核準,並報省物價局、建設廳備案。
三、未建成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征收的汙水處理費,應納入同級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於補充城市排汙管網和汙 水處理廠的建設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建設部、 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大汙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汙水
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製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計價格[2000]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建設廳(局)、環保局:
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部分城市向用戶包括居民收取汙水處理費,用於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對於減少汙染,保護土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汙水集中處理率低,多數城市還沒有收取汙水處理費;已經收取汙水處理費的城市,大部分收費標準偏低,難以補償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在征收過程中,欠費和漏收問題比較嚴重;汙水處理費收入的管理不規範,截留、挪用等問題也亟需得到解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建議>的通知》(中發[1999]12號)中有關
運用價格杠杆促進經濟增長,加大對汙水處理費征收力度的精神,加快汙水集中治理的步伐,促進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現就在水價上加收汙水處理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在供水價格上加收汙水處理費,建立汙水排放和集中處理的良性運行機製
汙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包括從城市供水企業取水、自備井和從江河湖泊取水),各城市要在供水價格上加收汙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放和汙水處理成本,建立汙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製。汙水處理企業(單位)要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
汙水處理費由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中一並征收,按月劃撥給排水和汙水處理企業(單位),用於城市排汙管網和汙水處理廠的運行、維護。沒有建成汙水處理廠的城市,加收的汙水處理費,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用於補充排施汙管網和汙水處理廠的建設資金,但必須在3年內建成汙水處理廠,並投入運行。
二、汙水處理費標準的核定原則和權限
汙水處理費應按照補償排汙管網和汙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運行維護成本主要包括汙水排放和集中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動力費、材料費、輸排費、維修費、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和稅金等。
汙水處理費標準,可以根據當地各方麵和承受能力,分步到位。1999年,“三河”(淮河、海河、遼河)和“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汙染嚴重的城市征收的汙水處理費標準,應達到排汙管網和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
汙水處理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權限審批。
三、建立健全對汙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和汙水處理廠運行情況的監督製約機製
要加強汙水處理費的征管工作,提高汙水處理費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作到足額征收。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減免汙水處理費。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緩交汙水處理,但不得免交。
城市汙水處理廠要按責、權一致的原則,確保正常運行和運行質量,做到達標排放。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汙水處理企業(單位)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停止運行或者不滿負荷運行的,應責令其糾正,並追究企業(單位)的法人責任。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城市汙水處理企業(單位)處理過的水質的監測,發現水質超標的,除按規定征收超標排汙費外,應責令其整改,直至達標排放。
四、切實做好征收汙水處理費的各項工作
對排水環節的收費要進行全麵清理。收取汙水處理費後,要取消在排水環節征收的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征收汙水處理費後,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環保部門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汙管網和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汙水的單位征收汙水排汙費,同時取消建設部門征收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各地物價、建設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實做好汙水處理費的收取、管理工作,促進城市汙水處理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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