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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公派出國留學評審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已廢止)

信息來源: 時間:2002-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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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財政廳,省教育廳:
    現將《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公派出國留學評審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7號)轉發給你們,請自2002年2月1日起遵照執行。
    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調整公派出國留學評審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二○○二年一月七日       計價格〔2002〕7號

教育部:
    你部《關於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公派出國留學報名費、評審費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02〕7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部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適當調整公派出國留學評審費收費標準。現將具體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派出國留學評審費收費標準從每人200元調整為每人400元,公派出國留學報名費收費標準仍按每人100元收取(其中含資料成本費20元)。
    二、收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到國家計委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公派出國留學報名費和評審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7〕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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