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粵價函〔2009〕685號
廣東南方海岸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關於申請核定“來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關係統”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報告》(粵南科〔2009〕14號)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一、來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關係統(以下簡稱“快通係統”)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如附表。
二、“快通係統”服務範圍:使用“快通係統”的船公司、船務代理公司、港口公司、貨運代理、電子報關服務中介公司、進出口公司、物流公司,經廣東南方海岸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委托的服務中介公司及已安裝船載收發信裝置的船舶。
三、凡使用“快通係統”電子報關的用戶,已按“文件傳輸及網絡維護費”的收費標準繳費的,不再繳交我局粵價函〔2002〕188號規定的進出境船舶貨運分艙單錄入和打印費用(15元/份)。“文件傳輸及網絡維護費”由原繳交進出境船舶貨運分艙單錄入和打印費用的單位(貨主)承擔。
為船舶安裝GPS收發信裝置設備,原則上應按成本收費,具體標準須報我局備案。
四、你公司應與用戶單位簽訂包括具體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的有關服務協議,以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五、你公司應在營業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服務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以上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請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向我局申請核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附件:來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關係統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略)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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