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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

信息來源:價格處 時間:2022-09-19 14: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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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發改規〔2022〕8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健全我省農業用水價格形成機製,規範農業用水價格管理,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和《yabo 11选5 關於印發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3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我省農業用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如下:

  一、農業用水價格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農業水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具備條件的可由供需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有利於促進節水、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和農業生產發展的原則協商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係和小型灌區農業水價,可實行政府定價,也可實行協商定價。縣域內農業用水條件、工程狀況相近的毗鄰區域,要加強溝通銜接,執行水價應盡可能統一。

  二、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水資源緊缺、用戶承受能力強的地區,農業水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各地進行農業水價測算,可參照《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水管〔2000〕89號)等文件執行。

  三、實行農業用水價格分類水價。結合實際區分水稻、其他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分類,合理確定各類水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用水價格可高於其他用水類型。地下水超采區要製定針對地下水的農業用水價格,使其價格高於當地地表水,促進地下水采補平衡和生態改善。

  四、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製度。農業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總量“封頂”政策。各地可區分不同作物和養殖產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製度,合理製定階梯和加價幅度。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1倍至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用水定額或計劃的標準按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探索實行基本水價與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製水價,其中:

  基本水價=(職工薪酬+管理費用+50%維修費)/農業用水需求量

  計量水價=(燃料及動力費+生產費用+水資源費+50%維修費)/農業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農業用水需求量一般按照農業用水定額計算;農業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采用供水計量點的年設計供水量並適當考慮3-5年內預計實際供水量計算。

  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價的地區,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各分攤50%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六、農業用水價格實行公示製度,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其他管理單位定期將用水戶使用水量、水價、水費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監督。供水經營者和用水戶必須嚴格執行政府製定的水價政策或供用水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水價。

  七、各地要積極引導用水戶參與水價管理,增加水價管理的透明度,減少中間環節加價和收費。

  以上規定自2022年1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此前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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