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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

信息來源:法規處 時間:2022-07-27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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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發改規〔2022〕7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規範發展改革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委製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配套的《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現予以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請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按照《yabo 11选5 關於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3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製條例》《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結合行政執法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及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對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當事人,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五)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情況,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條文時,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不涉及罰款處罰的,應當遵循《立法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六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三)采取拒絕提交、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等方式阻撓執法機關查處;

  (四)被告誡或者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八)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情形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較低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

  (二)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進行處罰或處理;

  (三)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較高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本規則第八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選擇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持有能證明當事人具有相應情節的證據,並依法履行相應的處罰程序。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和從重情節的,根據違法事實的危害後果,原則上應當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幅度。

  《裁量基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及時修訂,尚未列入《裁量基準》但依法屬於我委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按照本規則實施。

  第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相關理由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說明:

  (一)經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當麵作出口頭說明,並據實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二)經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麵說明,並收入行政處罰案卷。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對可能影響自由裁量結果的案情作充分調查,聽取和核實當事人有關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審定,根據調查結果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對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作出涉及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製從業;其他較重行政處罰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其中較大數額、較大價值具體金額按照《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經法製審核機構法製審核,案件執法主辦處室(單位)應當向法製審核機構說明理由、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裁量基準》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一般不包括本數,若“以下”是最高一檔標準,則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

             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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