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2021〕402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關增量配電網和地方電網企業,有關用電戶和發電企業,廣東電力交易中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規定,為進一步深化我省電價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電價價目表中的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用電目錄電價;取消深圳市電價價目表中的大量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高需求工商業及其他用電、普通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銷售電價;僅保留電價價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含稻田排灌、脫粒用電)目錄銷售電價。
二、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和標準。
三、完善電力市場交易。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上網電價,上下浮動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製。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製。
四、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市場。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目前尚未進入市場的用戶,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要全部進入,其他用戶也要盡快進入。工商業用戶進入電力市場具體安排按照能源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已參與市場交易、改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其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五、建立健全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製。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及其他用戶,電網企業要按規定建立健全代理購電機製,在近期盡快發布首次向代理用戶售電的公告,公告至少一個月後按代理購電價格水平向代理用戶售電,在此之前繼續按原目錄銷售電價水平執行。
六、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銜接。代理購電價格沒有峰穀分時電價或峰穀分時電價比例低於我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峰穀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規定的,相關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礎電價(平段電價),仍按粵發改價格〔2021〕331號文規定的實施範圍、峰穀時段、峰穀比價、尖峰電價等政策執行;深圳市相關用戶按深圳市峰穀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本條規定。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主動服務用戶。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我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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